谢谢大家的回馈。补充说明一下,患者是青壮年男性,自焚(据旁人描述)致全身85% 三度
烧伤,目前生命征象稳定。伤口不清创的话,可预期不出两周将因败血症死亡。这样程度的
烧伤,如果有强烈求生意志以及家庭支持,是有机会生活自理甚至从事轻便工作,但这过程
十分艰辛漫长。以此案为例,仅有微薄的社服系统支持一定是无以为继。所以我个人的想法
是by nature,但我怎么想不重要,重要的是,若后续真因此有法律纠纷,要如何滴水不漏
,防患未然。我的问题都是法律问题:
1. 二哥在第一天病解就签署DNR, 但DNR真的适用于这个案?
2.若家庭会议开不成,真的可以采紧急医疗模式抓去开?开完回来死掉责任归属?
3.若病人不想被救,是否医疗契约关系就能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