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证的所得
裁判字号:台湾桃园地方法院 107 年刑补字第 9 号刑事决定书
裁判日期:民国 107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声请刑事补偿
台湾桃园地方法院刑事补偿决定书
请求人 陈文钟
查声请人系以每日最高额之标准请求补偿,本院审酌声请人
遭羁押时年龄为56岁,当时系担任署立新竹医院院长,兼任
国立台湾大学医院教授,当年度之所得为5,890,488 元,此
有声请人讯问笔录及税务电子闸门财产所得调件明细表等件
附卷可佐
====================================================================
台湾高等法院刑事补偿决定书
111年度刑补字第18号
补偿声请人 即受害人 李孟儒
声请人遭羁押时担任执业医师,具有相当社经地位,因羁押
而遭原任职机关国立台湾大学医学院附设医院新竹分院予以
停职,迄至声请人获具保停止羁押后,始予复职,有国立台
湾大学医学院附设医院新竹分院100年8月18日台大新分人字
第1000005608号令(声证5)可稽,其遭羁押前一年度
(即99年)自行政院卫生署新竹医院(100年7月改制更名为
国立台湾大学医学院附设医院新竹分院)领取薪资所得为
808万2,355元,有声请人之99年度各类所得扣缴暨免扣缴凭单可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