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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开业执照会放在公司那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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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资料由 (上柜公司) 3218 大学光 公司提供
序号 1 发言日期 112/06/04 发言时间 21:02:44
发言人 刘俊杰 发言人职称 资深处长 发言人电话 2655-8000
主旨
台北地方法院112年智字第2号民事判决
符合条款 第 2 款 事实发生日 112/06/02
说明
1.法律事件之当事人:
原告暨反诉被告 大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暨反诉原告 赖丽如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称或处分机关:台湾台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关文书案号:112年智字第2号判决
4.事实发生日:112/06/02
5.发生原委(含争讼标的):本公司因嘉义大学眼科诊所负责医师赖丽如于契约期间另行
违约执业,而向赖丽如请求惩罚性违约金,经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判决:
赖丽如应给付大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币贰佰万元。
赖丽如于诉讼中,向本公司提起反诉请求不当得利,经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判决:
大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给付赖丽如新台币贰仟壹佰玖拾贰万肆仟元。
6.处理过程:本公司于收受判决书后,拟续请律师处理相关事宜,以维本公司权益。
7.对公司财务业务影响及预估影响金额:无。
8.因应措施及改善情形:对本公司财务及业务并无重大影响。
9.其他应叙明事项(若事件发生或决议之主体系属公开发行以上公司,
本则重大讯息同时符合证券交易法施行细则第7条第2款所定对
股东权益或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之事项):无。
裁判法院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
裁判类别 民事
裁判案号 112 年 智 字 000002 号
案由 给付违约金
主文
一、本诉部分:
赖丽如应给付大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币贰佰万元,及自
民国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
之五计算之利息。
大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余本诉之诉驳回。
本诉诉讼费用由赖丽如负担五分之二,余由大学光学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大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胜诉部分,于大学光学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新台币陆拾陆万陆仟元为赖丽如供担保后得假执行
。但赖丽如以新台币贰佰万元为大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供
担保,得免为假执行。
大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余假执行之声请驳回。
二、反诉部分:
确认两造间于民国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一日签订之合作契约书之法
律关系已于民国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六日起不存在。
大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将本判决附件所示之印章捌枚、赖
丽如名义申请之坐落嘉义市○○路○○○号一至三楼大学眼科诊
所医疗机构开业执照(嘉市卫医所字○○○○○○○○○○号/
府授卫医字第一零八五一零二七七四号)返还赖丽如。
大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给付赖丽如新台币贰仟壹佰玖拾贰
万肆仟元,及自民国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周
年利率百分之五计算之利息。
赖丽如其余反诉之诉驳回。
反诉诉讼费用由大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百分之八十四,
余由赖丽如负担。
本判决赖丽如胜诉部分,于赖丽如以新台币捌佰玖拾伍万捌仟元
为大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供担保后得假执行。但大学光学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新台币以贰仟陆佰捌拾柒万肆仟元为赖丽如预
供担保,得免为假执行。
赖丽如其余假执行之声请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