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医师提到为何媒体会知道初算金额是3067万,这个其实不是秘密,之前判决书就有说金额3,067万9,125元了,月薪约20万判决书也有写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决
108年度诉字第1692号
https://law.judicial.gov.tw/LAW_MOBILE/FJUD/data.aspx?ty=JD&id=TPBA,108%2c%e8%a8%b4%2c1692%2c20211014%2c1
原告起诉主张及声明,跟驳回理由写得很详尽
关于赔偿能否诉及既往,法官这么说:
告另主张:原告入学时并未规定毕业后未服满招生简章所定之现役最少年限即应赔偿所受领公费,退赔办法第3条第1项但书所定之赔偿倍率、第5条第1项所定之强制填具记载自愿受强制执行还款切结书始得退伍,核属情事变更,基于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不能拘束原告云云,惟观诸前述服役条例第15条于107年6月21日修正之立法历程可知,该条第1项第10款不附理由申请提前退伍之规定为该次修法始增订,国防部因此依据该法之授权,于107年11月29日订定发布退赔办法,是原告既援引新增订之退场机制条文申请志愿提前退伍,即应受退赔办法前开规定之拘束,自无任意选择
遵循条文之权利,是其援引107年6月21日服役条例新增订第15条第1项第10款规定申请提前退伍,却主张不受同次新增订相关配套措施规定之拘束,实非公允,要非可采。
其实类似的案件很多,最新的是今年6月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决
110年度诉字第79号
https://law.judicial.gov.tw/LAW_MOBILE/FJUD/data.aspx?ty=JD&id=TPBA,110%2c%e8%a8%b4%2c79%2c20220609%2c1
法官见解也是一样
原告另主张就“退赔办法第3条第1项但书以役期以年为倍数单位作为应赔偿金额之计算基础”及“强制填具记载自愿受强制执行还款切结书始得退伍”等规定,均系于本件行政契约缔结之初即原告入学时于系争招生简章中所未存有之规定,亦未见有两造应以新修订之法规命令据以补充契约未尽事宜之合意,依法自不能拘束原告云云。惟服役条例第15条第1项第10款申请提前退伍之规定,系于107年6月21日修正始增订,国防部因此依据该法之授权,于107年11月29日订定发布退赔办法,在此之前并无军士官未依招生简章服满役期得申请志愿提前退伍之规定,则军士官依招生简章
规定服满役期本为其义务。是原告既援引新增订之退场机制条文申请志愿提前退伍,自应依申请时之法规即受退赔办法前开规定之拘束,尚无任意选择遵循条文之权利,原告此部分主张亦难凭采。
以目前法院的见解,这些案子上诉,或是到宪法法庭,要赢的机会应该不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