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来要求诊断书开立,主要的目的不出请假、保险与诉讼。分享几个个人心
得,欢迎指教。
开立诊断书要先把握几个点:
1. 医师除非有法定的理由,不能拒绝开立诊断书
2. 医师不能开立不实的诊断书
换言之,诊断书你是一定要开的,但是内容医师有完全的决定权。法规在诊断
书的内容上其实给予医师裁量的范围很大,原则上都是尊重医师的判断。简单
来说,你觉得怎样“合理”就怎么写,你不能接受的内容就不要写。若勉强开
了不合理的诊断书,虽然好像打发了当下的麻烦,之后还是有可能收到法院函
文要求说明判断理由的。
分享一点常见的诊断书要求:
1. 要求写“接受…手术”:
有些病人的保险有理赔手术,但是其实是否理赔其实还是要仔细看合约内容。
比较没有争议的部分是健保医疗西医给付标准底下的第二章第七节,直接被定
义是手术。其他有些治疗列在第二章第六节的“治疗处置”,到底病人的保险
有无给付应该还是要看合约而定。所以不确定算不算手术的我会直接把接受的
处置写上去,例如“接受心导管检查与冠状动脉支架置放”、“接受胸管引流
”、“接受震波碎石”等等。如果病人还是很卢的,我都会要他回去问清楚她
的保险内容是什么,看清楚合约或找业务员厘清。另外我也会告诉他们若保险
公司有疑虑他们会函文来医院调病历看诊断码和申报码,不是一张诊断书就一
切解决。
2. 要求写“宜休养…天”:
这种简单的是要请假用的,但是也有人是为了诉讼要求对方赔偿无法工作期间
的薪水。这种的开立上个人会很保守,如果很明确的需要休养例如重大车祸等
可以依照病情的专业判断开出去没关系,但若是明显觉得不合理,例如脚扭到
要求休息三个月之类的个人认为应该明确拒绝。开之前想想,如果法院来函文
要求解释为何开立这个期间,你有信心自圆其说的再开出去会比较妥当。通常
面对这样的要求我会以只写“宜休养”为原则,临床合理上可写“宜休养○天
”为少数例外。
3. 要求写“因意外”:
这也是保险衍伸出的问题。但医师无从判断病人是不是真的是意外,所以个人
认为这并不适合写在诊断书上。实务上认为是否为意外主要还是从病历判断,
辅以其他证据例如目击者、监视器、警察笔录、EMT 救护纪录等。所以这种病
人要在病历主诉或病史上写下病人来描述受伤的过程,如果有争议则由保险公
司或法院调阅病历来作裁判,医师不需要去判断这方面的问题。
4. 要求写“需专人照顾”:
这通常是牵涉到诉讼赔偿或是外籍看护申请。这方面一样是建议据实填写即可
。失能的评估很专业,流程复杂,若遇到不熟悉的领域会转给相关专科作评估
。这类病人我都直接说“诊断我可以写,但失能评估我不会,我帮你挂号转给
复健科/神内/精神/职医/家医的门诊处理”。若是病人家属还是一直卢,那你
要更小心因为这种状况不合理,要注意病家是否有其他隐藏的目的。
5. 要求写“住院几日”:
这种我都表示我会直接把入院出院的时间年月日时分写清楚即可,天数和给付
是保险公司去认定,不是由医师认定。病人若对日数认定有争议,那是她病人
和保险公司之间的问题,也不该交由医师作仲裁。
6. 要求写“肠病毒”“流感”:
这通常是幼稚园或学校要求,作为是否停课或隔离之依据。但是这些病人临床
上常常没有确诊,许多状况是临床诊断。个人认为这是其他机关不理解临床作
业的思维所致,也没有什么对错。若临床很有信心例如快筛阳性,或是很典型
手足口症状可以写上无妨,若不是很确定的话我则是会写疑似。
7. 要求写“食物中毒”:
这个要很小心,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六条规定:“……医疗机构诊治病人时
发现有疑似食品中毒之情形,应于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主管机关报告。”所以
只要有疑似食物中毒就要通报,一般的烙赛不能乱写。当然如果你有通报就可
以写“疑似食物中毒”。
个人以为熟悉一下各种相关的规定可以在开立的拿捏上更容易。有时候不是病
人卢,而是合约或法规病人自己不懂然后医师其实也搞不清楚,病人会一直吵
是因为他不知道下一步要怎样做,好不容易来了当然希望可以这里一站解决。
如果医师能指给他一条明路,大部分病人或家属还是明理的。
如果讲清楚了病人还是不接受,那就牵涉到怎么拒绝病人不合理的要求,这就
稍微复杂一点,关乎一些交情、技巧、还有择善固执的坚持。通常我会表明诊
断书我会开,但是内容依照我所受的训练和评估就是只能写到这样子,你的要
求对我来说是造假。或是我偶尔说因为之前曾经因为写太长接到法院函文,所
以这方面我无法写我认为不合理的内容。
个人认为拒绝开立不合理的诊断书本来就是医师的义务,而不只是“想不想”
的问题。试问如果病人拿了不合理的诊断书去跟无辜的第三人求偿,医师是不
是间接造成了他人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