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OHCA该开立死亡证明书还是诊断证明书?

楼主: Seraphdeva (中肯狐狸)   2020-07-18 22:15:48
我本身在医学中心急诊工作,这个问题也常被学弟妹问到,所以趁
这个机会整理一下提出些个人看法讨论。
先看法律上规定
第一个重点
开立死亡诊断书最重要的前提为医师亲自检验尸体(医师法11-1)。
也就是说不可以只看病历没看过病人就帮亲戚、朋友、老病人等等
开死诊,这是违法的。另外一提是,如果是自己照护的病人,平常
都固定看,最后在本院过世,直接参考病历开立,有部分意见认为
说这样似乎是可以的。(例如安宁照护中的癌末病人在病房中已经
预期撑不过今晚,最后真的过世,你直接在值班室开立死诊。)
第二个重点
法律规定医师与医院不得拒绝交付死亡诊断书(医师法17与医疗法76)
,除非有“法律规定之理由”。这个法律规定的理由就是医疗法76条
中所写的:
医院、诊所对于非病死或可疑为非病死者,应报请检察机关依法相验。
所以简单来说,你上班中负责的病人死掉,你如果觉得他是病死,你
的义务是看尸体、问病史、翻病历,最后认定是病死,你就要开死诊
。如果这些做完,有疑虑让你不敢开、不会开、没把握他是不是病死
,那只剩下一条路就是请医院报司法相验。
司法相验就是地检署每天会有检察官轮值班(俗称外勤),地检署接到
司法相验通报,就会派人去看尸体,看看是不是真的有刑事案件的可
能,如果没有刑案疑虑,他们会开给“相验尸体证明书”。(这东西和
死诊差不多,拿到才能办理户政与火化之类的手续)
接下来讲我们常常听到的名词:行政相验
法规上其实没有所谓的“行政相验”这个词。,但用久了大家也就习
惯了。行政相验一般指的是医疗法施行细则53条所说的:
医院、诊所对其诊治之病人死亡者,应掣给死亡证明书。
医院、诊所对于就诊或转诊途中死亡者,应参考原诊治医院、诊所之病历
记载内容,于检验尸体后,掣给死亡证明书。
病人非前二项之情形死亡,无法取得死亡证明书者,由所在地卫生所或所
在地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指定之医疗机构检验尸体,掣给死亡证明
书。
卫生所或所在地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指定之医疗机构依前项规定检
验尸体,得商洽原诊治之医院、诊所,提供病历摘要或诊断书参考,原诊
治之医院、诊所不得拒绝。
这指的是怎样的病人?一般来说就是在家死亡,有可能是自然老化死亡,
也有可能是病危自动出院。这种病人照法规,就是卫生所或是卫生局的合
约医师去丧家中“检验尸体”,然后一样,看尸体、翻病历,依照专业判
断如果是病死就开死诊,有疑虑则是一样要报司法相验。
所以说依照法规病人死在医院就没有行政相验这回事,在医院过世的病人
不要再跟家属说“我只能开乙诊你回去再找卫生所行政相验。”除非是
病危自动出院回家,这种状况时要提供诊断书甚至病历以供行政相验医师
参考。
回到OHCA的病人,如果你在急诊没有救回来,那这时候你要做的事情一样
,去看大体,去查病历,去问家属。如果你认为这个病人就是病死的,就
开死诊给他。病人是否固定在本院看、有没有病历可以查到都只是参考而
非必要条件,只要你有信心就可以开。例如已有冠状动脉疾病病史的男性
典型胸痛后OHCA,Refractory Vf 电不回来 Trop-I > 100,你有信心他
是AMI,你也可以开,不一定要是本院的老病人。法规对于在当时临床情境
合理判断下,非故意的死诊错误是不罚的。如果你认为有疑虑或是真的不知
道,那你应该要报司法相验。
然后是一些死诊开立情境题:
1. 车祸、自杀、斗殴药物过量开不开?
废话、明显非病死当然不开
2. 车祸受伤住院,后来肺炎、败血症、肾衰竭死亡开不开?
不开
法务部(80)法检字第 03549 号
按诸实务经验,因车祸受伤被送至医院施以手术或药物治疗历数日或数月而
未愈者,显受有相当程度之伤害。其于治疗期间因颅内出血不止、败血症、
肺炎等并发症或高血压、心脏病等疾病致死,要与一般正常情况下之病故有
别,其是否与车祸有相当因果关系,应由检察官相验查明。故仍以“非病死
或可疑为非病死”报请检察机关依法相验为宜。
3. OHCA,CPR ROSC,ICU住院过两周死掉,开不开?
你判断觉得是病死就开(C回来觉得应该是肾衰竭高血钾),不确定有疑虑就报
司法相验(怀疑是家属顾到vomiting then choking)
4. 外院转诊然后在转诊途中救护车上CPR,来急诊之后死亡开不开?
如果你觉得是病死就要开(例如Dissection with shock),有疑虑就不开(例如说
要来开盲肠炎结果是却CPR进来)
5. 你值班不认识的病人非预期IHCA,最后人死掉了,要开吗?
大部分要开,你要仔细review病史、大体、病历然后找出死因开立。坚持不开
而送司法相验是你的权利(我就怀疑他被看护下毒!)但实务上很少遇到这种情
形。
6. 不开死诊会被卫生局罚钱?
卫生局要罚钱的前提是你没有理由的拒开诊断书,如果你有理由(我要报司法相
验)那他理论上罚不了你钱。
7. 那司法相验我要自己打电话去警局吗?
法规上司法相验是规定在医疗法,其实是医院的责任不是医师的责任才对。通常
是往生室的礼仪公司会协助报警处理。
8. 我听说有找认识医师或包红包请人帮忙开死诊是怎么回事?
a) 如果是行政相验,有时候家属会给来看的医师红包。
b) 行政相验的医师并不是随叫随到,有时候需要排队或等待,家属有民俗时辰需
求可能会请礼仪公司找合作的医师帮忙快点搞定。
c) 被医院以疑似非病死拒开死诊,却不想等待司法相验,会另外地下管道找人来
开死诊,这是灰色地带,有违法疑虑。然而实务上这些病人真的属于刑事案件并
不多(例如老人家年纪到了死亡OHCA送医,医院什么都问不出来不敢开),而且开立
的医师也非故意作假,所以常常也不会真的抓去裁罚。
8. 那为什么一直看到宣导说要医院医师尽量开死诊?
若走司法相验,较为耗费行政资源且会增加行政机关的业务。检察官派人以及检视
案件资料都需要时间与司法资源。另外对丧家来说没拿到文件很多东西都不能做也
会卡到民俗与户政的流程,所以会希望医院在资料充足且疑虑不大时尽量在医院端
把流程解决。
Ref:
医师法 (节录)
第11-1条
医师非亲自检验尸体,不得交付死亡证明书或死产证明书。
第 17 条
医师如无法令规定之理由,不得拒绝诊断书、出生证明书、死亡证明书或
死产证明书之交付。
第 29 条
违反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或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四条
规定者,处新台币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锾。
医疗法 (节录)
第 76 条
医院、诊所如无法令规定之理由,对其诊治之病人,不得拒绝开给出生证
明书、诊断书、死亡证明书或死产证明书。开给各项诊断书时,应力求慎
重,尤其是有关死亡之原因。
医院、诊所对于非病死或可疑为非病死者,应报请检察机关依法相验。
第 102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锾,并令限期改善
;届期未改善者,按次连续处罚:
一、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五十九
条、第六十条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第三项、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第七
十四条、第七十六条或第八十条第二项规定。
医疗法施行细则
第 53 条
医院、诊所对其诊治之病人死亡者,应掣给死亡证明书。
医院、诊所对于就诊或转诊途中死亡者,应参考原诊治医院、诊所之病历
记载内容,于检验尸体后,掣给死亡证明书。
病人非前二项之情形死亡,无法取得死亡证明书者,由所在地卫生所或所
在地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指定之医疗机构检验尸体,掣给死亡证明
书。
卫生所或所在地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指定之医疗机构依前项规定检
验尸体,得商洽原诊治之医院、诊所,提供病历摘要或诊断书参考,原诊
治之医院、诊所不得拒绝。
作者: ts1991 (Ts.)   2020-07-18 22:46:00
作者: dashon (lol)   2020-07-18 22:57:00
毒杀很难分辨吧 以前南投的葡萄催芽素 也是后来先生也出事才知道当下只有一个病人 谁知道呢?
作者: medliao (liao)   2020-07-18 23:21:00
作者: Redundancy (多余的)   2020-07-18 23:28:00
作者: taco3019397 (taco)   2020-07-18 23:38:00
push
作者: jasome (烏龍奶)   2020-07-18 23:56:00
谢谢分享 本篇m文
作者: kings4 (dog day)   2020-07-19 00:39:00
作者: Virous (这就是定局)   2020-07-19 01:43:00
朝圣一下
作者: EBVirus (洨洨积极哥)   2020-07-19 08:38:00
你死诊科?
作者: abyssalpoet (深渊之中)   2020-07-19 08:48:00
你死诊科?!大大太专业啦!
作者: enzymeWL (酶)   2020-07-19 09:49:00
m文了啦
作者: benben0112 (飞舞的樱花)   2020-07-19 09:56:00
作者: abby2007 (似水)   2020-07-19 09:58:00
作者: candra (why )   2020-07-19 10:15:00
作者: gn01914712 (丁丁)   2020-07-19 11:55:00
作者: unmolk (UJ)   2020-07-19 11:58:00
推详细分享
作者: tom282f3 (学妹战士)   2020-07-19 13:11:00
作者: phil83616 (phil)   2020-07-19 13:50:00
作者: inejiii (流动的艳阳)   2020-07-19 14:27:00
推~感谢分享
作者: SSn (白色蛋塔吃进活大)   2020-07-19 15:01:00
作者: vec (aaa)   2020-07-19 15:43:00
推!
作者: ELAHaWK (圈圈雄)   2020-07-19 15:43:00
好文推推
作者: UCCU520 (酱油不好打)   2020-07-19 16:29:00
太强了!!
作者: kevio (成仔)   2020-07-19 18:42:00
第8点就是让人最困扰的 卫生局逼着医院/医师违法.....
作者: pttouch (. 人 .)   2020-07-19 19:07:00
推详细还有法源依据!
作者: sun61819 (西瓜叔叔)   2020-07-19 19:08:00
这篇文章很专业,记得PGY时,常遇到INCA,当时就只是报给总值就开死诊,原来背后考量这么多。
作者: xup6510566 (阿楼)   2020-07-19 20:45:00
推详细解说
作者: chungrew (work hard, play hard)   2020-07-19 22:58:00
大推连法条都很熟 真强者
作者: winstonzhong   2020-07-19 23:09:00
推用心
作者: alucate (totally exhausted)   2020-07-20 04:41:00
推,正确的观念和实用的情境!
作者: tyty8910 (chun0731)   2020-07-20 12:37:00
作者: Rogozov (哥发的不是冗是寂寞)   2020-07-20 12:38:00
谢谢分享
作者: leon80148 (leon)   2020-07-20 13:09:00
推 一堆OHCA年纪7 80岁underlying也一堆,还在怀疑毒杀坚持不开.....然后让家属跑来跑去
作者: albertwu (乃哥)   2020-07-20 23:17:00
终于等到你了推
作者: ck030561 (想到再改)   2020-07-23 18:50:00
法医王
作者: tama5258   2020-07-24 21:58:00
优文
作者: sharkimage (生日那天的甜蜜 ~知道效m)   2020-07-25 02: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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