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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医院整形外科医师黄慧夫11年前在亚东医院任职时,替车祸受伤的少年动手术,少年
术后自行转院,却发现右腿缺血性坏死而截肢保命,黄慧夫被控业务过失致重伤罪,一审
判无罪,二审改判4月徒刑,他受限修法前刑事诉讼法规定,不得上诉第三审,黄慧夫有
罪定谳;相关法条被大法官宣告违宪后,立法院已修法,而黄慧夫提出多家医院的鉴定报
告,去年声请再审获准,台湾高等法院开启再审,历经一年多时间审理,高院今天宣判,
判黄慧夫无罪确定。
黄慧夫曾在八仙尘爆后替20名急诊伤患动手术,而他去年在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影片中提
到,因为本件有罪判决毁了他的前途,更直说“在台湾当医生猪狗不如”、“在台湾千万
不要当医生”等语。
黄慧夫2008年在亚东医院担任整形外科主治医师,替一名无照骑机车出车祸的少年右腿动
“筋膜切开术”,术后5天少年自行转院,却发现右腿血管阻塞,导致缺血性坏死、败血
症,最终只能截肢。
黄慧夫被少年家属控告业务过失致重伤罪嫌,检方起诉;新北地院一审判黄慧夫无罪,案
件上诉,高等法院认为黄慧夫只有在手术当天、隔天到病房观察,日后均未再到病房了解
术后状况,认定黄慧夫疏于注意病患末梢血液循环,没发现少年右膝脱臼造成血管阻塞,
且伤口出现黄褐色渗液,发出恶臭,组织已有坏死,判黄慧夫4月徒刑,得易科罚金。
当时受限于刑事诉讼法修正前的规定,本刑3年以下、拘役或罚金之罪不得上诉第三审,
黄慧夫无法上诉,全案定谳;2017年大法官释字第752号解释宣告相关条文违宪,立法院
同年通过刑事诉讼法修正条文,一审无罪,二审改判有罪,均可上诉第三审,但不溯及既
往。
刑事诉讼法修正后,黄慧夫虽无法受惠,但他提出台大医院整形外科主任专业意见书,指
出少年在亚东医院住院期间没有膝关节脱臼、组织坏死等症状,且少年事后对他提民事诉
讼,法院委请荣总、三总鉴定,结果也认定少年住院期间没有组织坏死,认为二审确定判
决与事实不符,声请再审。
高院调查,台大医院整形外科主任专业意见书、荣总、三总鉴定报告,均是刑事确定判决
后所做的意见,判断少年膝盖脱臼极有可能在搬运”转诊过程中所造成;另亚东医院的病
历资料、X光等,也看不出少年有脱臼迹象,确定判决认定的事实有出入,黄慧夫提出的
证据、鉴定意见足以动摇原确定判决,裁定开启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