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修正病历问题

楼主: daze (一期一会)   2019-05-01 20:19:49
推 johnyang : 此篇范围为私人诊所 为私文书 若为公立医院之病历 05/01 00:30
→ johnyang : 公家机关属公文书 适用法条不同 05/01 00:30
推 herculus6502: 推。敢问公立医院法条为?罚责是否有所加重? 05/01 05:19
→ jackshyu : 公务员明知为不实之事项,而登载于职务上所掌之公文 05/01 10:32
→ jackshyu : 书,足以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 05/01 10:33
→ jackshyu : 期徒刑。(刑法第213条) 05/01 10:33
公立医院要适用刑法213条,会有些疑问。
1.公立医院医师是否为公务员?
服务于公立医院之人员,除合于修正后刑法第十条第二项第一款后段所规定之依法令
从事于公共事务,而具有法定职务权限者外,应不具修正后刑法所称之公务员身分。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 6231号 刑事判决)
但如果是有行政职务的医师,比如院长等,就可能会有公务员身份。
2.公立医院病历是否为公文书?
公文书依照刑法第10绦第3项规定:“称公文书者,谓公务员职务上制作之文书。。”,
同条第2项有关公务员之定义:“一、依法令服务于国家、地方自治团体所属机关而具有
法定职务权限,以及其他依法令从事于公共事务,而具有法定职务权限者。二、受国家、
地方自治团体所属机关依法委托,从事与委托机关权限有关之公共事务。”,至所谓公共
事务,指涉及有关公权力行使之事项而言。病历记载之目的,系为病人健康资讯、病情处
置情形及医护人员执行医疗业务留下纪录,因此病历及摘要之制作系属私法行为,非属前
揭所称之公共事务,故非属公文书。
( http://old-teng.blogspot.com/2015/03/ )
据说这个来源是98年7月 10日卫署医字第0980015903号函。
但我没有找到这个函,仅供参考。
By the way,
根据98台上6231与后续的98重上更(二)133
公立医院开立的诊断书,也属于私文书而非公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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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解释公立医院医师为公务员,病历为公文书,可能会衍生一些问题。
比如病患在被问到history时说谎
可能会成立刑法214条,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
再接上刑事诉讼法241条,“公务员因执行职务,知有犯罪嫌疑者,应为告发。”
公立医院整天光送病患去地检署就饱了。
推 Falciparum : 那请问一下手术同意书帮VS签名算是伪造文书吗 05/01 11:12
可能会触犯刑法210条。
但若得主治医师明示同意,就不会成立。
作者: herculus6502 (金麟岂是池中物)   2018-05-01 05:19:00
推。敢问公立医院法条为?罚责是否有所加重?赞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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