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感想] 公开致歉文

楼主: Holmes7 (El Mundo)   2018-04-07 15:47:49
※ 引述《aneshsiao (ed105905)》之铭言:
: ※ 引述《antiyahoo (漫漫长路万宝路)》之铭言:
: : 请问一下有没有工作证证明你的身分
: : 有经过刘医师同意吗
: : 那时候护理师的态度如何
: : 我n年前pgy也run过ER
: : 护理师的态度真的科科
: : 当然她们很急我能体谅
: : 除非他是指著护理师骂
: : 否则不可能构成公然侮辱罪
: : 因为没有特定对象
: : 指的是全部还是特定对象
: 你
: : 。
: : 今天值班hen无聊
: : 先帮你备份一下
: : 我相信他们之间应该早就有恩怨
: : 你po的也明显偏颇护理师
: : 谢谢
: === === === === === === === ===
: 这个ptt的文章陈护理师用别人的帐号来叙述
: 事情的经过,这个点会是让陈护理师在法庭上
: 被一刀毙命的症结点!其实事发当时两方言语冲突双方都有失礼的地方,刘医师骂脏话只
: 是工作压力下舒发情绪并无特定对象,这部份不
: 应该有刑责的问题。
: 但是就是这个但是,陈护理师在ptt医学生版描述当时事情经过与事实不符,对刘医师专
: 业
: 医疗形象造成伤害,借用他人帐号自称主治医
: 师,这确定是公然侮辱,毁谤,违反医师法自称主治医师,这犯了几条法律?我都不会数
: 了!
: 本来陈护理师没什么大错,后来的动作,
: 一著错满盘皆输!真的要GG了!
4降der
强者我朋友前几年考上卫生技术地特三等
在某县市卫生局医事科担任技士
因为考试需求有精读过许多医疗法规
刚才他跟我讲违反医师法7-2条:
非领有医师证书者,不得使用医师名称。
非领有专科医师证书者,不得使用专科医师名称。
然后罚则在医师法第28-2条:
违反第七条之二规定者,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锾
PS:我并不是强者我朋友 不要问我为啥知道 谢谢
作者: tmlc (置身于Asgard)   2018-04-07 15:48:00
原来是擅长医师法的朋友啊
作者: UK5566 (大英帝国56)   2018-04-07 15:49:00
实习医学生常被介绍为某某医师这样可以吗
作者: yonipin (胖胖)   2018-04-07 15:51:00
是自称?还是被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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