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非医学相关背景,但从事法律工作。姑且胡言乱语,还请各位赐教。
我认为本案一二审都没有说明的清楚的是,究竟在转诊长庚之后,长庚医师诊断认为“应
该要截肢”的时点是什么时候?
参照一审的说法比对二审,明显有说明不清楚的地方
1.长庚医师诊断说要截肢,但请问是什么时点?如果是一转诊到长庚就认为要截肢,这样
的确可以认为是在亚东旧阻塞坏死的。但这样又显然跟长庚急诊护理师做的纪录不一样?
长庚急诊的纪录刚到的时候,可是认为脚看起粉红粉红很正常喔。
反面而言,这个诊断结果难道不会是转诊到长庚“过一段时间”后的结论吗?
此处判决说里不清,调查证据不充分。
2.你如果认为8/10就已经组织坏死,那要怎么解释两边医院都做出没有细菌感染的报告?
这部分判决也没有详细说明。
简单来说,两间医院在互相指摘,认为栓塞坏死是在对方医院发生的。但二审的审判过程
被批评过于草率,而且说理有很多地方并不清楚。
由于本案是最重三年以下轻罪(业务过失致重伤罪),所以不能上诉三审。最后判了4个
月,易科罚金约莫12万。虽然刑度可以说是低到不能再低了,但这不是正当化法院说理不
清的事由。
后来黄慧夫医生有提出再审,理由也约莫是我上面说的二审说明不清的地方。但是时效早
就过期了!不得上诉三审的再审案要在20天内提出。结果黄慧夫,拖了半年才提再审。
这就是为什么现在司改会想要弄一条新法条的原因。
当然二审的判决显然说理有问题。但黄慧夫医师由于拖过了时效,根本就没有再审机会。
所以只能把机会压在新法条上。
固然一审无罪二审有罪判决,确实过度侵害了人民在宪法上所保障之诉讼权。大法官解释
也认为,面对有罪判决人民应该至少有一次救济的机会,始符宪法保障诉讼权之核心。但
还是容我说一句,你当初二审为什么不找律师?要拖到不能再审?
其实医疗案件在台湾比例是很少的,医疗案件占整体民事案件约莫0.5%
相较于德国10%以上,还有日本大概6%,台湾的医疗案件其实一直都是偏少。虽然现在报章
媒体每天都在讲医疗纠纷,但实际上你去看统计数字就知道,台湾人对医生还是很尊重,
基本上不喜欢走诉讼的途径。
刑事判决的数量也不多,北三院一个下午来离婚的可能就比十年来被告的医生还多。
起诉率低,有罪判决率低。
起诉率相对国外来高,但仍比台湾一般案件的起诉率低。
这要考量到各国的状况不一样,每个国家检察官习惯的起诉门槛往往会因地方不同而不一
样。台湾的检方多半倾向较低的门槛。
这也是为什么医疗自诉案件比一般自诉案件比例高。
还有最重要最重要的,真的被抓去关的医生可以说根本没有。
大家不要觉得法官都对医生不友善,真的知道法院平常做事态度的人,就知道法院超友善
就算有罪判决,几乎都会弄到缓刑或易科。
所以说,医生碰到类似的问题,千万不要惊慌,重要的是找一个律师,好好处理。
千万不要搞到连再审时效都逾时了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