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对于已知却隐匿HIV的病患

楼主: johnliou (猪神)   2018-02-12 11:01:33
※ 引述《dopamine5566 (快乐泉源)》之铭言:
: 大家好
: 八卦板讨论HIV讨论的很热烈
: 也有几篇和医疗人员相关的讨论
: 在第一线待过都知道
: 很多病患并不会主动告知
: 后来确诊阳性大家恐慌的情况
: 我在想
: 如果今天立法
: 已知有HIV的病患
: 在就诊时没有说出来
: 就以刑法起诉
: 这样是不是能保障大家的安全呢
人类免疫缺乏病毒传染防治及感染者权益保障条例
第 2 条
本条例所称主管机关:在中央为卫生福利部;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
县(市)为县(市)政府。
第 12 条
感染者有提供其感染源或接触者之义务;就医时,应向医事人员告知其已
感染人类免疫缺乏病毒。
主管机关得对感染者及其感染源或接触者实施调查。但实施调查时不得侵
害感染者之人格及隐私。
感染者提供其感染事实后,医事机构及医事人员不得拒绝提供服务。
第 23 条第一项
违反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项及第四项、
第十五条之一或第十七条者,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锾。
医事人员违反第十三条规定者,处新台币九万元以上四十五万元以下罚锾

所以遇到故意隐匿的,请勇敢的跟当地卫生局举发
作者: paralux (没有MD)   2018-02-12 11:55:00
举发这种事情 就跟走斑马线还是被撞死一样 倒楣的还是咱
作者: lc3b (lc3b)   2018-02-12 12:47:00
楼上说的中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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