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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医劳盟
医劳盟接到林口长庚医院准第一年住院医师陈情,表示今年将报到的第一年住院医师,在
当初招考时并未被告知(招考公告也全然未提及此事,如附图):“录取后各医疗部需指派
其中一名录取的住院医师,在住院医师训练期满后必须到土城医院服务四年,若未完成服
务,则必须如附图的切结保证书所示赔偿惩罚性违约金。”
陈情人最近将向医院报到,才被该院教学部告知必须签署这样的保证书...
医劳盟认为本案问题至少有下面两点,希望林口长庚医院教学部妥善说明:
1. 事前(招考时)未告知,等要报到时才要求新进住院医师签具此份保证书,目的是否正
当?
2. 保证书中所列惩罚性违约金(不只要赔偿住院医师训练时的薪资加计利息,还要加上未
完成服务日数的加倍薪资)明显不合理。住院医师训练期间仍然是在医院工作,领取薪资
是劳务报酬,为何训练完后若无法到土城医院服务四年,必须全部返还劳务报酬加计利息
,还要赔偿未完成服务的加倍薪资?
也请各位法律相关背景网友协助判断这样的切结保证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劳基法对于最低服务年限规定在劳基法第15-1条,雇主对于最低服务年限如本案到土城医
院服务四年,需要具备必要性及合理性,否则条款会被视为无效,本案再度凸显医师纳入
劳基法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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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科的合约都有该条件
没有最狂只有更狂,再也不怕没VS去啦
猜猜看,两天后官方就会改口 : [非强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