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hahawow (哇哈哈)
2017-06-10 08:18:10※ 引述《goodpoint (worry)》之铭言:
: 统计上有一个模型叫做 mixed effect model, mixed 代表其中有fixed effect
: 和random effect两种。
如果医疗行为品质可以量化为连续变量
对任何一个族群样本来进行统计,会产生集中趋势(平均,中位数..)和离均趋势(标准差..)
请问医疗水准是要定在平均处? 还是低端特定百分位处? 如1%,5%百分位?
如果定在平均处,代表有近一半的医疗行为不符合当代医疗水准,上普通法院就败诉?
当然接下来可以把医疗行为论医院归户,论医事人员归户,
每个医院每个医事人员都会有其个别平均与标准差,
即便个人平均高于全体平均之个人,除非标准差为0,否则也难免会有机率偶尔低于总平均
此时该个人就该行为就该要民事败诉?
又败诉所负之赔偿责任是就其行为与总平均之差额赔偿? 还是全额赔偿?
然后就算今天所有医疗人员真的都很努力把所有行为品质提升到高于原先总平均,
是否就能免于败诉? 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新的总平均又产生了,还是有一半在平均以下...
就像大家都补习,结果只是把录取分数提高,录取的可能还是同一群人...
大家都贷款买房,结果只是把房价炒高,买到房的还是同一群人...
话说回来,医疗行为品质多维度且复杂根本难以量化,就像行政与司法品质也是很难量化的
所以国家才会赋与行政人员行政裁量权与司法人员司法裁量权
试问今天如果法官对于合理怀疑之嫌犯未签发搜索票,
事后该嫌犯利用藏于居所之非法枪械再度犯案,法官是否应该赔偿再度犯案之被害人?
又如果法官对于未达相当合理怀疑程度之嫌犯签发搜索票,又被媒体得知大幅报导,
却没搜到任何犯罪证据,法官是否应该赔偿被搜索人名誉及精神损害?
又政府是否可以像健保局核减医疗费用一样,对这些非必要搜索的搜索费用核减,
由行为人(法官及申请搜索票之检调)来负担?
结果恐怕就是刑事庭法官都转民事庭,或者退休当律师...如同医界新进避开五大科一般...
不过本次案件其实并非医师裁量权的问题,而是健保事后核删裁量权的问题
当行政法院几乎完全承认健保所聘审查医师的核删裁量权,而不为专业实质审查时,
医院只能根据多数核删行为形成之给付水准,来进行相对价之医疗行为
超出此给付水准之医疗水准都将被健保列为非必要医疗而拒绝给付...
当委任人对于善良管理之必要费用屡次不履行债务,让受任人如何继续善良管理?
另外,案发当日(2007/2/19)为大年初二晚上,急诊人次远多于平常非假日时段,
在超载的情况下是否能期待医院能维持和平常相同之医疗水准?
还是说以后医院都应该设定最大急诊容量,达到该容量时即拒绝收治新病人,
以确保原先收治之病人皆能得到符合该院医疗水准的医疗行为?
至于因容量满载(非无故!)被拒收的病人因病死伤皆与该院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