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最高法院近日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判决想法

楼主: hahawow (哇哈哈)   2017-06-10 08:18:10
※ 引述《goodpoint (worry)》之铭言:
: 统计上有一个模型叫做 mixed effect model, mixed 代表其中有fixed effect
: 和random effect两种。
如果医疗行为品质可以量化为连续变量
对任何一个族群样本来进行统计,会产生集中趋势(平均,中位数..)和离均趋势(标准差..)
请问医疗水准是要定在平均处? 还是低端特定百分位处? 如1%,5%百分位?
如果定在平均处,代表有近一半的医疗行为不符合当代医疗水准,上普通法院就败诉?
当然接下来可以把医疗行为论医院归户,论医事人员归户,
每个医院每个医事人员都会有其个别平均与标准差,
即便个人平均高于全体平均之个人,除非标准差为0,否则也难免会有机率偶尔低于总平均
此时该个人就该行为就该要民事败诉?
又败诉所负之赔偿责任是就其行为与总平均之差额赔偿? 还是全额赔偿?
然后就算今天所有医疗人员真的都很努力把所有行为品质提升到高于原先总平均,
是否就能免于败诉? 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新的总平均又产生了,还是有一半在平均以下...
就像大家都补习,结果只是把录取分数提高,录取的可能还是同一群人...
大家都贷款买房,结果只是把房价炒高,买到房的还是同一群人...
话说回来,医疗行为品质多维度且复杂根本难以量化,就像行政与司法品质也是很难量化的
所以国家才会赋与行政人员行政裁量权与司法人员司法裁量权
试问今天如果法官对于合理怀疑之嫌犯未签发搜索票,
事后该嫌犯利用藏于居所之非法枪械再度犯案,法官是否应该赔偿再度犯案之被害人?
又如果法官对于未达相当合理怀疑程度之嫌犯签发搜索票,又被媒体得知大幅报导,
却没搜到任何犯罪证据,法官是否应该赔偿被搜索人名誉及精神损害?
又政府是否可以像健保局核减医疗费用一样,对这些非必要搜索的搜索费用核减,
由行为人(法官及申请搜索票之检调)来负担?
结果恐怕就是刑事庭法官都转民事庭,或者退休当律师...如同医界新进避开五大科一般...
不过本次案件其实并非医师裁量权的问题,而是健保事后核删裁量权的问题
当行政法院几乎完全承认健保所聘审查医师的核删裁量权,而不为专业实质审查时,
医院只能根据多数核删行为形成之给付水准,来进行相对价之医疗行为
超出此给付水准之医疗水准都将被健保列为非必要医疗而拒绝给付...
当委任人对于善良管理之必要费用屡次不履行债务,让受任人如何继续善良管理?
另外,案发当日(2007/2/19)为大年初二晚上,急诊人次远多于平常非假日时段,
在超载的情况下是否能期待医院能维持和平常相同之医疗水准?
还是说以后医院都应该设定最大急诊容量,达到该容量时即拒绝收治新病人,
以确保原先收治之病人皆能得到符合该院医疗水准的医疗行为?
至于因容量满载(非无故!)被拒收的病人因病死伤皆与该院无关...
作者: GTHO (多龙少将)   2017-06-10 09:15:00
推你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7-06-10 10:10:00
医疗契约不必然是委任契约 也可以是承揽契约 即使非承揽基于医疗行为的特殊性 司法实务适用法律更多将之视为准委任契约 不是所有委任契约的条款都无修正地适用医师与医院在民事法院基于民法当被告 在行政法院基于行政诉讼法抗辩健保法当原告 用的实体与诉讼法条不同原告和被告的举证责任不同 争执的事实也不同 自然一堆差异 至于一直吵健保法算钱如何如何对医师和医院不公这个更接近立法院自始设计的问题 法官没有权限去改脑神经的问题找心脏科医师 解决得了? 不是只有医学有各种专业分工 其他行业亦然 找错单位求解 自然不得
作者: jasonvt (刻痕一中人)   2017-06-10 10:46:00
推最后一句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7-06-10 21:21:00
医院和病人定的契约与医院和健保局订的契约不同我国法律就是要把人民和政府的纠纷用不同法律处理这是政府体制问题 跟法官吵有用? 好像说病人到医院看诊医师是医院的雇员 病人挂号挂不到特定医师 去跟医师或者挂号人员吵 是有用逆?
作者: wz02022 (Jeter)   2017-06-10 21:26:00
果然法律不够严谨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7-06-10 21:26:00
何况最高院判台大案举证转置的基础在于要辨别医疗处置与患者所受损害的因果原因 病历是重要证据 撰写病历是谁的义务? 医师没纪录那段处置的病历 是要患者哪里生出这病历? 写好病历是医师的法定责任 医师没遵守 所以让医师去负担这方面的不利益 这跟健保有啥逻辑关系?总不成医师和医院被政府或任何人欺负 来看诊的患者活该要为此负责? 一码事归一码事要根据健保与行政法院对医师和医院不公所以医师医院就可对患者这样那样 那卖车卖房的人被政府抽税有所不满 行政诉讼打输 就"理所当然"可以对他们的客户这样那样?争权益有争权益的一定作法 特别是想修法啥的 也需要医师以外的团体配合 摆出一副全国非医师的国民都欠医师的样子 这样是想要争啥?就台大案的举证转置 最高院的判法 日本德国美国啥的都找到类似的判法 换句话说 只要还想干医师这行 换国家也没用 如果因而不想干医师这行 请千万不要投入提供消费者商品或服务的产业 因为消保法无过失责任 所有消费商品都适用 所有消费服务只有医疗服务不适用 就有牙医师跟医师搞不清楚这点 认为在台湾干医师太鸟了而转业 结果转去适用消保法无过失责任的产业 更干是有牙医师奋发努力唸书要去当律师 问题是...律师这行竞争也不低 反正各行业有各行业的辛酸 投入之前自己最好先调查清楚
作者: jeremy89183 (蔗的平方)   2017-06-11 02:04:00
整件事情可悲的就是医生被道德绑架 换做别的工会还能罢工抗议 医生吗.... 我想只会被社会抨击吧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7-06-13 11:36:00
国家健康保险(如我国健保) 私人健康保险 以及专业人员执业保险 这些大约是与医师和病人相关的几种保险依照风险或私人利益让医院或医疗人员自由调高医疗费用不好意思 许多人无法负担 医师和医院不见得收得到足够患者维生 所以就美国来说 有私人医疗保险公司 根据不同需求缴交不同额度的保费 像是能否指定医院跟医师以及保哪类疾病等等 医疗保险公司为了营利 砍起医院和医师的给付申请也不会手软的 这是很大的议题另外就是医师或其他专业人员执业的保险 确实医疗有各种不确定性 法院判决又有他的不确定性 别忘了 美国法院在事实的认定方面是交给陪审团判的 法律适用才是法官我国则是事实和法律适用都交给法官 法官 一般来说 不管美国还是我国 心肠都比一般民众组成的陪审团要硬所以美国医疗专业人员有所谓的执业保险 对于过失什么的民事赔偿可以由保险来负担 我国也曾研拟要办 但是保险业者们和政府开开会之后兴趣缺缺 这部分国内医师有兴趣得自己组团或者让医师公会去跟保险业者协调这个呢 也是很大的议题就像开车的买相关保险一样 保险业者收费的时候很高兴理赔的时候就是另一种态度总之 保险 无论是医保还是执业保 都是满大的政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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