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条法规命令说穿了就是行政机关滥用立法机关的不确定授权所致
特定医疗技术检查检验医疗仪器施行或使用管理办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If.aspx?PCode=L0020075
乃依医疗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法规命令
医疗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0021
第 62 条
医院应建立医疗品质管理制度,并检讨评估。
为提升医疗服务品质,中央主管机关得订定办法,就特定医疗技术、检查
、检验或医疗仪器,规定其适应症、操作人员资格、条件及其他应遵行事项。
由立法院法律系统查询
http://lis.ly.gov.tw/lglawc/lglawkm
可发现该条文源于医疗法九十二年一月三日修正
第四十五条 (修正)
条文
医院应建立院内感染控制及医事检验品管制度,并检讨评估。
为提升医疗服务品质,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得订定办法,就特定医疗技术、
检查、检验或医疗仪器,规定其适应症、操作人员资格、条件及其他应遵行事项。
理由
一、原条文未修正,列为第一项。
二、又解除人体试验管制后,就该技术或仪器,须另定适应症、操作人员资格
条件等,惟上述之规定,并无法律授权之依据,爰增列第二项。
也就是说该条立法理由主要是针对刚"解除人体试验管制后"的新兴医疗科技来管制,
以往卫生行政单位以该条授权来管制的项目也多是新兴科技经人体试验拿到许可证后,
现在却被拿来用在低风险,已经一大堆医师实际操作,甚至不须人体试验的光电治疗上,
明显违背当初立法精神...
当然卫生行政机关也吃定了立法机关对于这种高度专业性议题不可能逐一立法,
所以该条授权又属不得不为,所以重点变成人民对于行政机关违法或违背立法精神之
不当法规命令并无救济管道,(相较于行政处分可提诉愿/行政诉讼)
这个现象也不只出现在医疗卫生领域,其他领域也面对同样无可救济的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