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hcs (eesti)》之铭言:
: ※ 引述《featherch (feather)》之铭言:
: : 标题: Re: [问题] 截肢医学伦理请教
: : 时间: Tue Aug 5 00:24:45 2014
: : 推 dhcs:声请宣告到底需要多少时间?实际上这种未经宣告然后法律上无 08/05 01:17
: : → dhcs:代理权的人在签字这种事情每天都在发生。要不要照声请的条文 08/05 01:18
: : → dhcs:让医院设立一套惯例声请的流程? 08/05 01:18
: : 其实这种事情也不一定很常发生,因为多数时候像这种已经缺乏决策能力,
: : 又缺乏社会支持的病患,医师经常已经会认为他不一定要那么积极地活下去。
: : 虽然程序上不妥,但若实际上大家都没那个去找人声请的闲工夫,
: ︿︿︿︿︿
: : 那直接请配偶签字拒绝也未尝不可(我要再强调一次这样是牺牲病患的程序保障)。
: ︿︿︿︿︿︿︿︿︿︿
: : 今天的案例里前妻是有法定代理权的,若为了方便找没有法定代理权的人签字,
: ︿︿︿︿︿
: : 有可能医师自己最后会有麻烦哩
: 抱歉断章,此处似有矛盾之处。本案按照原作HoterLin所述,病人意识
: “稍不清楚 约12分 无法自己判断...唯一的家属 是前妻(分居两地N年 但未办离婚)”
: 这样就可以说前妻有法定代理权?医师或许可以判断的意识,但我们可以决定他有没有
: 行为能力?应该不行。这个病人,没有受监护或辅助宣告,就无法有法定代理人,即使
: 事实上已没办法取得他的知情同意。既然他事前没有指定意定代理人,那么就处于自己
: 不能决定他人也无法决定的状态。就是为了避免这样的情况,安宁缓和医疗条例才有“
: 医疗委任代理人”的设计。除非我们依法替他声请宣告,然后才可能有法定代理人。
: 好吧,假设末期病人现在流行事先指定代理人、预签DNR,上述的情形难道很少?实
: 际上“非末期”病人突然挫起来、意识突然变差、或是像本案这样还不到末期但是已经
: 烂掉的病人,没有事先指定代理人,由家属代为决定签署各项同意书,这类便宜行事根
: 本就是每天都在发生。问问看病人、家属、医护,有几人知道在这种情况下那张同意书
: 有没有效?不知道?等请律师的时候就会知道了。
法院决定当事人是否有行为能力也是借由司法精神鉴定,
今天撇除法律不谈,医师虽不能去宣告当事人无行为能力,
但在医疗决策施行的当下应可以(也应该要)判断病患是否有决策能力。
1. 先谈法律
你说的没错,当成年病患在还没有监护宣告之前,他没有法定代理人,
配偶根据民法第1003条第一项“夫妻于日常家务,互为代理人”,
代理的范围也不及于当事人的一身专属权利(人格权、身体权等)。
但是在医疗上意识不清的情形可以被认为是例外,
根据医疗法第63,64,65条,实施手术、治疗、病理检查等行为时,
应得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亲属或关系人同意,
此于法律解释上可认为这些人在紧急情况下就是可以代理当事人为意思表示。
根据医疗法跟,找到一个“法定代理人、配偶、亲属或关系人”看来是一样的,
但这样的说法被学说普遍批评,
因为配偶的决定权怎么会落后于亲属,又关系人是谁并不明确。
这个法律漏洞在安宁缓和医疗条例被尝试修补,
当末期病人无法签署不施行心肺复苏或维生医疗同意书,
且意识昏迷或无法清楚表达其意愿时,
同法第7条第3款前段规定由其最近亲属出具同意书代替之,
而最近亲属的顺序依同条第4款为
一、配偶。
二、成年子女、孙子女。
三、父母。
四、兄弟姐妹。
五、祖父母。
六、曾祖父母、曾孙子女或三亲等旁系血亲。
七、一亲等直系姻亲。
这样类推适用下很明白可以知道在法律上对医师而言,
临时找到的人签的所有同意书要有效(要免除医师强制医疗的法律责任),
只要照前述顺序来找人就对了。所以妻子在医疗上是法代无误。
: 什么?此类便宜行事符合安宁缓和医疗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精神准用之?不合法变有理由?
: 什么?这个要K的病人已经末期?直接适用安宁缓和医疗条例第七条第二项?
: 什么?这个病人要K脚超紧急,不K会死,紧急避难?紧急避难还要同意书吗?
: 见解如何,还请赐教。
2. 再谈伦理
法律适用已如上所述,这三个问题都能回答,
但综上所述,
本案中便宜行事找配偶签具同意书看似完全合法,却并不符合医学伦理的精神,
不妥处相信大家都看得出来,
此乃法律漏洞,有待各位具有爱心的医师经由实践来填补。
为了符合医学伦理让社会更好的中心思想,
你说不对啊,他老婆就完全不爱他,怎么能让她决定?!
对啊不能,所以医师要先帮病人初步判断他到底应不应该被K,
如果认为应该开比较好,却出现一种你说的情形,病患要K脚超紧急,结果老婆不同意!
紧急避难的规定只是让你在刑法上不会被抓去关,不表示在医疗契约上你不用赔钱。
因为老婆拒绝你又要硬K,为了避免法律责任暧昧不明,医师承担的风险很大
(到时候被告的时候他老婆哭诉说他们超有爱,医师硬要强制医疗让她痛苦,
则医师不但要证明他们恩断义绝,还要扯一堆医疗法的立法理由来为自己免责),
最保险的做法就是同前述,声请特别代理人,然后再来让那代理人判断要不要K脚。
又有一种情形是我说的“牺牲病患程序保障”的情形,
就是医师已经判断病人不要K比较好,但又要省事、又要自保,
就直接让老婆签同意书,再一口咬定自己不知道他们的爱恨纠葛,
到时候就不会有人来告得赢你,但实质上你已某程度保障了病患的利益。
: 现在,如果声请宣告指定代理人缓不济急,病人情况又不被认为紧急,法官拒绝指定法
: 代,那搞声请流程应该也没什么用了,还不如叫病人普遍预立医嘱指定医疗代理人,但
: 看看安宁缓和,作得到吗?还是我们就继续便宜行事,然后到庭上跟检座推事大律师说
: 我很有医德,作出对病人最好的处置?
如果在特定个案中,声请宣告指定代理人已经缓不济急,
我只能说这是病患的造化,因为医师的资源也有限,
他自己数十年来不去跟老婆办离婚也不指定医疗代理人,现在衰了吧,是要怪谁,
虽然有可能是社会给他的资源不足,他不知道怎么办离婚,不知道怎么指定医疗代理人,
但这苦果也是某程度他只能自己去承担,算他命不好,
故今天该病患侥幸遇到一个超有正义感的医师,
先帮病人硬K,再承受所有法律责任,还去请律师,
四处去蒐集他跟老婆实质离异的证据,算他好运;
遇到法院来不及指定暂时代理人这病人就死了,算他衰,
因为我一直认为医学伦理是一个帮助医师在紧急时刻可以快速决定合理作为的思考方式,
遇到这种情形,我们只能怒吼在这个社会里公义还不够达到完全实践,
然后要求一个更合理的社会制度,而非要求医师无限的自责与忙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