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截肢医学伦理请教

楼主: dhcs (eesti)   2014-08-05 18:37:22
※ 引述《featherch (feather)》之铭言:
: 标题: Re: [问题] 截肢医学伦理请教
: 时间: Tue Aug 5 00:24:45 2014
: 推 dhcs:声请宣告到底需要多少时间?实际上这种未经宣告然后法律上无 08/05 01:17
: → dhcs:代理权的人在签字这种事情每天都在发生。要不要照声请的条文 08/05 01:18
: → dhcs:让医院设立一套惯例声请的流程? 08/05 01:18
: 其实这种事情也不一定很常发生,因为多数时候像这种已经缺乏决策能力,
: 又缺乏社会支持的病患,医师经常已经会认为他不一定要那么积极地活下去。
: 虽然程序上不妥,但若实际上大家都没那个去找人声请的闲工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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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直接请配偶签字拒绝也未尝不可(我要再强调一次这样是牺牲病患的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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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的案例里前妻是有法定代理权的,若为了方便找没有法定代理权的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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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可能医师自己最后会有麻烦哩
抱歉断章,此处似有矛盾之处。本案按照原作HoterLin所述,病人意识
“稍不清楚 约12分 无法自己判断...唯一的家属 是前妻(分居两地N年 但未办离婚)”
这样就可以说前妻有法定代理权?医师或许可以判断的意识,但我们可以决定他有没有
行为能力?应该不行。这个病人,没有受监护或辅助宣告,就无法有法定代理人,即使
事实上已没办法取得他的知情同意。既然他事前没有指定意定代理人,那么就处于自己
不能决定他人也无法决定的状态。就是为了避免这样的情况,安宁缓和医疗条例才有“
医疗委任代理人”的设计。除非我们依法替他声请宣告,然后才可能有法定代理人。
好吧,假设末期病人现在流行事先指定代理人、预签DNR,上述的情形难道很少?实
际上“非末期”病人突然挫起来、意识突然变差、或是像本案这样还不到末期但是已经
烂掉的病人,没有事先指定代理人,由家属代为决定签署各项同意书,这类便宜行事根
本就是每天都在发生。问问看病人、家属、医护,有几人知道在这种情况下那张同意书
有没有效?不知道?等请律师的时候就会知道了。
什么?此类便宜行事符合安宁缓和医疗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精神准用之?不合法变有理由?
什么?这个要K的病人已经末期?直接适用安宁缓和医疗条例第七条第二项?
什么?这个病人要K脚超紧急,不K会死,紧急避难?紧急避难还要同意书吗?
见解如何,还请赐教。
现在,如果声请宣告指定代理人缓不济急,病人情况又不被认为紧急,法官拒绝指定法
代,那搞声请流程应该也没什么用了,还不如叫病人普遍预立医嘱指定医疗代理人,但
看看安宁缓和,作得到吗?还是我们就继续便宜行事,然后到庭上跟检座推事大律师说
我很有医德,作出对病人最好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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