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务] 建议板规11-1条文修正

楼主: balberith (巴贝雷特)   2018-09-10 19:59:38
暂且不管惩罚部份,现行11-1规范主要部份如下:
人身攻击(限当事人检举)、对特定人士或族群有侮辱、歧视性字眼、
明显贬抑词语、挑衅谩骂
以我个人的理解在这里可以拆成两部份:
1.人身攻击(限当事人检举)
2.对特定人士或族群有侮辱、歧视性字眼、明显贬抑词语、挑衅谩骂
这里有个微妙的地方是,如果A指名攻击B,然后C检举2.的部份理论上应该要成立,因为B
本身就是板规条文里的“特定人士”,但我记得有看过几次有人在C的位置检举1.而被打枪
的,姑且算是程序不正实体不论的处理方式吧,顺便告诉大家应该怎么检举才算是合现行
板规吧。
近来多次观察11-1的标准多半锁定在“明显贬抑词语”,就连人身攻击也一样,那这样就
已经重复规定的情况了,人身攻击只看贬抑词语后头的侮辱、歧视、挑衅谩骂都要达明显
贬抑才算违规,那规定那么多是要做什么?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4%BA%BA%E8%BA%AB%E6%94%BB%E6%93%8A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8785
人身攻击没有像侮辱、诽谤那样有一定程度的法律条文当指标,板主用的明显贬抑词概念
跟刑法上对侮辱的定义很像。
“侮辱”是指以使人难堪为目的,而以言语、文字、动作或图画,抽象或笼统地辱骂,因
而对个人在社会上所保有的人格和地位,达到得以贬低或损害其评价的程度。(
https://www.follaw.tw/f06/11489/ )
几乎大部份11-1的检举板主在审查的都是贬抑的够不够明显,实际上说这条的作用跟公然
侮辱罪有87%像应该不过份,这种情况下那人身攻击的部份也显得相当多余,如果板主实
际上采用的是最狭义的人身攻击标准,那跟公然侮辱罪规范的情况也很相近,他不只是要
求要有诉诸人身的谬误还必须有强烈明显的攻击性。
侮辱、歧视、谩骂、挑衅(我这里先分开),实际上前三者都会有贬抑损害当事人评价的情
况,单纯检举11-1时板主似乎没有想过挑衅这部份,帽子扣来扣去极尽挑衅之能力的论战
中只要贬损的不够明显都不至于被查办,因此我个人认为挑衅似乎也是虚设的标准。
有鉴于看过不少次的情况都是非当事人检举,加上板主的标准事实上只看贬抑程度,因此
建请修改简化条文让条文符合实际标准,增强板规的明确性,以上。
附注:我对审查标准没有意见,若长期以来标准都一样形成一种安稳的状态那也是好事。
作者: dsyover (卡尔)   2018-09-10 22:55:00
我觉得特定人士应该比较指公众人物…吗 不清楚
楼主: balberith (巴贝雷特)   2018-09-10 22:57:00
文义上就是指可得特定的一个人,这种规范性的东西除非有更优先的必要不然通常是文义上的解释优先啊...一个人或一些人*
作者: skyjazz (史盖爵士)   2018-09-12 00:25:00
这个部分其实已经有计画要作部分调整,可能会在这次或下次的板规修正公告中一并修改,感谢你的建议。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