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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两男搞同志婚外情 判赔十万
108-06-04
男性“小三”侵害配偶权
〔记者王俊忠/台南报导〕台湾同性婚姻专法已通过实施,台南出现一对各自已婚的男同
志大搞婚外情,其中一名男同志的妻子,认为她的配偶权被男性“小三”侵害,提告求偿
,台南地院判两男须连带赔偿十万元。
同性恋男子阿仁一○六年与女子小珍结婚后,结识有妇之夫、育有子女的同性恋男子阿智
(皆化名),两人上宾馆遭小珍揭发。
小珍与阿仁摊牌,阿仁坦承爱上阿智,两男去过几次宾馆,做了不该做的事。
夫称男友妻子都要不行吗
阿仁被妻子的亲人质问时还说:“我两边都要,一边是男朋友、一边是老婆,这样子不行
吗?”小珍痛责两男说:“从来没有歧视你们所有性向有问题的人,可是你们的欺骗对别
人伤害有多大,你们知道吗?”小珍无法接受,与阿仁一○七年九月在法院调解离婚,小
珍离婚时已获阿仁给付三十八万元。
人妻批夫隐瞒自己是同志
小珍痛批丈夫婚前隐瞒自己是同性恋,两名已婚男子不正当交往、发生婚外情,破坏对婚
姻的忠诚与圆满,使她受到精神痛苦与难堪,要向两男连带求偿三十万元。
台南地院民事合议庭查出,阿仁与阿智在网络认识,认识一周后即上摩铁,纵未证明两人
发生性行为,但此举已逾越一般人际社交行为界限;阿仁还说两边他都要,阿智也坦白与
阿仁交往,可见两男有超出纯友谊的不正当交往行为,破坏小珍婚姻家庭圆满幸福,认为
两男不正当交往、侵害小珍配偶权,但考量两男交往时间并不久及双方社、经条件与原告
所受精神痛苦程度,判两男应赔十万元给小珍。
律师查名邦表示,即使两名被告无法被证明有通奸行为,但交往程度有达到暧昧、不正当
关系行径(如相偕上摩铁等),会被法官认定侵害另一半的配偶权,侵害配偶权者,不限
于是另一半的异性。
查名邦说,小珍纵然无法举证丈夫与男同志有通奸行为,无法告成刑事通奸罪,但只要能
举证双方超过一般纯友谊的不正当关系,刑事罪名未成立,民事侵权求偿诉讼还是有胜诉
机会,民事判决不必然受到刑事判决的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