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一个法律上的看法
如果对直系血亲尊亲属的给付扶养费
有朝一日走上法院
通常会用行政院主计处的每人每月消费支出做为参考来酌定
主计处每年会公布各县市的数据,也有总平均,以106年来说总平均约22032
裁判上会用这个数字去除以扶养义务人的人数
可能再依据各义务人的能力或经济状况(例如有无其他扶养人口等)调整
所以,直系血亲尊亲属上法院要扶养费,只要有养大子女
通常只要主张自己[不能维持生活]就可以
这个大概是父母名下没有财产'没有工作,在举证上就会成立
除非子女可以举证父母把钱藏起来....
以上规定在民法1114条以下
想要一次买断扶养义务
除非钱够多,多到比上开数字去乘父母平均余命还多才行
而且,曾经给的钱要能举证有给
最后,聘金买断这种就算有契约,上法院也不一定有用
因为有违反强制规定或公序良俗的疑虑
以上,请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