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重婚者。
: 2.与人通奸者。
: 3.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 4.夫妻之一方对于他方之直系尊亲属为虐待,
: 或受他方之直系尊亲属之虐待,致不堪为共同生活者。
: 5.夫妻之一方以恶意遗弃他方在继续状态中者。
: 6.夫妻之一方意图杀害他方者。
: 7.有不治之恶疾者。
: 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 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 10.被处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誉之罪被处徒刑者。
: 你自己看看你可以用哪一条来离婚。
: 如果都不适用,还有一条
: “有前项以外之重大事由,难以维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请求离婚”
: 但这条就是法官自由心证,你说的“不前戏、早泄、鸡鸡都不洗干净”
: 能不能成为离婚理由呢?
: 这个也要问律师看看以前台湾有没有这样的判例了。
: 但我个人觉得很难,因为你要如何举证先生“不前戏、早泄、鸡鸡都不洗干净”呢?
: 只要先生在法庭上矢口否认,你根本拿他没辄。
: 所以才说要找律师帮忙看还有什么招可以用。
: 3. 如果真的离不成,其实也不一定要离。
: 如同前面板友推文所说,
: 如果你没有再婚的打算,离不离也只是差在那张纸而已。
: 你真的不想做爱难道他能强暴你? 真的强暴的话记得收集家暴证据。
: 这样刚好符合第3条裁判条件
: 先生如果与人通奸的话也记得蒐证,这是第2条裁判条件。
: 但你自己绝对不能先通奸,先通奸者要诉请裁判离婚很困难,
: 因为法官会认为婚姻的破绽,责任归属在你。
: 就算走协议离,先通奸者要付出的价码很高,几乎是净身出户。
: 所以你先生说的“等你找到下一个男人他才要离”,我觉得根本在挖坑给你跳。
: 等他抓到你通奸,到时候你财产没了、小孩没了,
: 你每个月还要付他钱做为小孩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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