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MapleT (枫)
2015-10-02 18:48:38稍微离题讲一下
我国有个法律我觉得堪称不合理第一名
但是奇怪的是没人想到要修这条
在杀人相关罪行里面,杀父母是无期徒刑,或是死刑
可是虐婴致死通常只有3-5年
但事实上以实际情况来看
杀小孩是杀完全无法抵抗,没有还手能力,也无法去求救的对象
按心态恶性来说应该是无期徒刑到死刑
但杀父母还不是父母自己教错,或是不教,自食结果
错误源头被自己制造的错误杀掉,不算不合理
判刑上应该不用这么重
但法律的量刑程度却完全与实际上的恶行程度相反
当然这条法律的由来就是不可犯上,小孩是父母的所属物
所以犯上杀父母恶性重大
但是杀小孩是杀自己物品,虽然还是不可杀人但父母对小孩有权力编派
当整个国家的法律是这种基础,也没有人觉得不对劲
那么虐待小孩的父母层出不穷完全不意外啊......
作者:
peine (peine)
2015-10-02 18:49:00真的是很不合理...应该反过来才对
作者:
s866217 (s866217)
2015-10-02 18:53:00真的不合理!
作者: LoveSATO 2015-10-02 18:59:00
恩
作者:
nanalia (娜娜莉 )
2015-10-02 19:00:00儒家思想
作者: Doralice 2015-10-02 19:02:00
同感
为什么要原谅?这是什么乡愿的想法?.........抱歉我推错orz
作者:
vosking (Natalie)
2015-10-02 19:09:00好不合理 国外也是如此吗?
作者:
andreina (andreina)
2015-10-02 19:16:00虐童或虐待动物致死,都该无期或死刑,这些人根本有病
作者:
Fireya (☆*"`'*-.,)
2015-10-02 19:56:00是刚生产后杀婴 是认为生母刚生完就杀可能有类似产后忧郁之类的心理
作者: Dare1337 (想认真生活不熬夜翘课) 2015-10-02 20:00:00
楼上正解 是刑法上的罪责减轻事由 而且限于生产完五日内才能依此条减轻
作者:
gruenherz (DOREMIFA噗噗噗~~)
2015-10-02 20:09:00你发现的这个法律矛盾其实用百善孝为先的儒教颈圈去看就很合理了
作者:
kuran09 (玖)
2015-10-02 21:07:00推f大 原波应该要仔细看条文的
作者: fatfly (让我跟你说掰掰掰掰掰掰) 2015-10-02 21:08:00
没错 立法理由才是正解
作者: ALENDA 2015-10-02 21:20:00
欧美应该是把新生儿都当作国家的资产,所以当父母严重不适任公权力可以强制介入带走小孩
作者:
sherryk (三喵夫人)
2015-10-02 21:24:00赞成
作者: golala (狗拉拉是我的狗~~~) 2015-10-02 22:09:00
推
作者: eppie 2015-10-02 22:16:00
因为孝道的观念啊!!要孝顺父母~~~但没说要孝顺子女.
作者:
kaina (南无观世音菩萨)
2015-10-02 22:18:00的确很不合理,大人都只想合理化自己的错误,所以不太会修法~
作者:
gruenherz (DOREMIFA噗噗噗~~)
2015-10-02 22:32:00楼上听过既得利益者知耻自宫的奇闻吗?
你说的太简化法条了,重点不是杀父母或虐婴至死,而是有无谋杀意图。有谋杀意图的话,杀父母和小孩同罪,没有谋杀意图,也就是过失杀人的话,都不会判太重
作者:
yylane (蔡小猪的妈)
2015-10-03 00:12:00那盐奶案的伯母判八年有谋杀意图吗?八年算轻还重?
认真问 虐婴致死是走刑法哪一条啊?去查了一下 产后杀子女是274 不过没找到杀婴的
唉呀糟糕这讨论串有解了!很恐怖R: [心情] 不喜欢自己的小孩怎么办?答: 五日内杀掉
作者:
pobby920 (ann_pig)
2015-10-03 01:09:00唉
作者:
nnyy5566 (亨利追巴士)
2015-10-03 02:07:00红的明显,母杀婴罪确实是刑法§274,是为§271的特别减轻事由,理由如下:立法者认为,母爱出于天性,若非名誉攸关、经济压迫或其他不得已只情形,断不会选择亲弑甫出生之子女,故其非难可能性较普通杀人为轻。此外, §274是身分犯,行为主体限定“被害人之生母”若生父杀其甫出生之子女,仍以普通杀人罪论之。同时本条亦为故意犯,如果生母在杀害自己甫出生之子女时,不知道是自己甫出生之子女,一样以普通杀人罪论。不过学术界也有讨论是否该废除 §274,因为生母若真有苦衷,其实可以斟酌刑法 §57和 §59之规定,就普通杀人罪之法定刑予以酌量减轻即可。
作者:
kiki00 (kiki)
2015-10-03 04:11:00这篇推文好专业
作者:
jeffin (丁丁)
2015-10-03 14:05:00大推
作者:
mavisQ (cheshire cat)
2015-10-03 14:06:00同意!
作者:
jeffin (丁丁)
2015-10-03 14:10:00红明显,想问n大,为何杀父母没有类似的减刑条款,即是认为爱父母是天性,若杀其是在万不得已之下,或起因于父母之升职。失职,另补推就是说,母有产后抑郁,子亦有受错误教养至心理变态。所以,由此更可看出,立法精神之不合理
作者:
nnyy5566 (亨利追巴士)
2015-10-03 15:30:00回j大顺便推回来。子女杀害自己的父母没有特殊减轻事由,应该因为是儒家文化薰陶下重强调下对上孝与顺,故立法者认为:弑亲乃为严重逆伦之行为,因此很悲剧的我们还有第272条杀尊亲属罪,会加重其刑...讲一下我的看法:我觉得第272条和第274条都应该删除,因为人的生命是平等且无价,怎么可以因为行为主体的不同,一样的犯罪结果但产生罪责有轻有重!因此我认为都应该回归第271条普通杀人罪,若真的有不得已的苦衷导致这种人伦悲剧,那就该直接丢进去适用第57条、第59条予以减轻即可。
作者:
jeffin (丁丁)
2015-10-03 18:14:00嗯,谢谢n大详尽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