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情] 下一步?!

楼主: yuusnow (猫奴小主管)   2015-07-27 17:46:43
※ 引述《phosita (phosita)》之铭言:
: 本想按求助,后来想好像也没什么好求助的,
: 所以就改成心情,就当是一个心情上的抒发。
: 简单地说,我老婆外遇了,坦白说我没发现。
: 对方我也不认识,但因为我老婆怀孕了,所以才不得不让我知道。
: 这个对方我姑且称之为A先生吧。
: 前一阵子,我老婆对我坦承这件事,又找我陪他去找对方谈。
: 发现A先生也有老婆,A先生的老婆可以算是不请自来。
: 感觉起来这个A先生的老婆还想继续跟A先生的婚姻,
: 但A先生似乎不想。算了,这不干我的事。
: 总之,A先生的老婆提议我老婆去把孩子拿掉,
: A先生尚不置可否。我老婆倒是先搭腔,说她还要考虑一下。
: X,还要考虑一下。那妳找我来是谈个鸟啊。
: 我当场翻脸走人。接着就跑来日本放逐一下,一直没跟老婆联络。
: 我想大概从日本回台湾就离婚吧。
: 我们俩有一个小孩,小孩依目前台湾的判决前例大概有很高的机会会跟她。
: 算了,随便啦,不然我能怎么办。
小孩判给谁,跟他爸妈谁外遇并没有关连性。
父母中有人外遇不代表一定不是个好爸爸或妈妈
相对的,没外遇也不代表就是好父母
所以这根本就无法做为小孩跟谁的依据
所以原PO应该是问过律师,目前台湾对于小孩的"监护权判决"
给母亲的较多一点,当然给父亲的也并不是没有
这端看孩子的 年龄、性别、手足、生活现状、父母双方支援系统、对对方的仇恨值(!)
(这部分会有社工访问做成报告,但仅供法官参考,要怎么判还是法官权力)
解说一下法官判监护权的依据(通常)
1.年龄;幼儿从母
7岁以上,通常法官会问小孩子的意见,比较想跟谁
目前看过法官会叫父母与双方诉代都离开,法官单独问小孩的意见
这是为了确认孩子的真意。
7岁以下比较容易适用幼儿从母,会判给妈妈
通常12岁,国中以上的,原则上都是以小孩的意见为主
较少特别去判给小孩不想跟的那方
2.性别
同性别的较容易判给同性别的父或母
但这比较常见在女儿跟父亲
若孩子都为女儿,判给父亲的较少一点,但并非没有
有见过两女儿都判给父亲的。
3.手足;手足不分原则
大致上来说,小孩若2~3人,通常会全部判给一方
以免手足分离
虽不是没有分开的(我有见过姐弟分开)
但大多数普通情况下还是会给同一人监护
4.生活现状
简单说,小孩生活环境固定后,以不变动为原则之一
(当然这都是指正常的状态)
所以为什么有抢人大战(我老是觉得贾静雯根本输在没先下手把女儿把握住)
因为"把握小孩"真的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
不下挟天子以令诸侯的程度....
双方情况条件差不多,有没有把握住小孩最后可能会变成决战关键
嘛,当然有把握住小孩还是输的也是有阿
只不过这种情况不算很常见
另外这包含"主要照顾者是谁"
主要照顾者原先就是父或母之一方,该方较有优势
5.父母双方支援系统
也就是,父或母的家族中是否能给予帮忙
这也是一个参考的点
当然不是说你家没钱没资源你就该死
所以这一点其实不算是很大的影响
但不讳言胜利点越多越好,当双方条件差不多的时候
某项差距可能就会成为法官的心证。
6.对对方的仇恨值(!)
这一点我们叫做"不友善父母"
也就是~ 有一方当不了好老公/老婆
但不代表他当不了好爸爸/妈妈
以外遇来说,假设某方外遇而离婚
另一方如果灌输孩子"你爸爸/妈妈是坏人" "他不是好东西"....blabla
这是不希望见到的
另一方终究是孩子的父母,这样灌输孩子父或母的坏话
就是"不友善父母"
小孩长大,他自己会去评断这一切
而不是洗脑他某方是坏人。
这些主要是法官在判监护权时,会参考与影响的一些条件
以原PO情况来看,他孩子应该很小
所以会比较偏向判给妈妈
因此这里建议,想要小孩
(不确定想放弃是因为怀疑孩子是否亲生吗@@? 建议做个DNA鉴定吧...)
可以先不要走法院的监护权判决
直接跟老婆谈条件
上法院多少有不确定性,能先跟老婆谈判直接取得小孩监护权是最好的方法
以不告通奸跟愿意离婚换取小孩监护权
但请注意通奸告诉只有六个月时效,从你知悉时开始起算
顺便说,这婚是端看你要不要离,能提告刑事、也可以请求精神赔偿
这些都是换取孩子监护权的筹码
然后你老婆肚子里这个,没生就算了
若生下来,请记得提起否认子女之诉
因为这孩子受胎期间你跟你老婆尚有婚姻关系
他受婚生推定保护,即使你们现在离婚
他将来出生仍然推定是你的孩子
跟你的亲生子享有一样的权利义务(也就是你要先扶养他,你挂了他能继承你)
我是建议先理清自己的想法吧
最重要的是要不要小孩的监护权、对老婆跟小王有什么打算
先确定了才有方向跟策略可以走。
作者: ariiodi (木子容)   2015-07-27 19:10:00
推专业
作者: anne0713 (anne)   2015-07-27 19: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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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oxoxooxx (oo)   2015-07-27 20: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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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ugoliu (雨果)   2015-07-27 21: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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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inkyonna (小安)   2015-07-28 00: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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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shley0510 (Ashley)   2015-07-28 02:22:00
作者: fandy0208 (Fandy)   2015-07-28 09:16:00
推专业,受益良多
作者: jimmy0526 (原来这就叫暱称)   2015-07-28 12: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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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itismimi   2015-07-28 19: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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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lyvicky (飞~Kidult)   2015-07-30 21: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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