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推文实在太难把想讲的话说清楚,为了避免再被说误导,
我决定用回文的方式整理一下自己的说法。
原PO的问题:
1.可以用我朋友有孩子这点来拒绝对方求偿聘金和剩余喜饼钱吧
首先,关于“求偿”这部分:
第 972 条 婚约,应由男女当事人自行订定。
第 976 条 婚约当事人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约。
第 978 条 婚约当事人之一方,无第九百七十六条之理由而违反婚约者,对于他方
因此所受之损害,应负赔偿之责。
第 979 条 前条情形,虽非财产上之损害,受害人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但以
受害人无过失者为限。
简单来说,男方能否“求偿”端看婚约有无解除,而婚约的认定由双方定义,
一般来说如果婚宴属订婚宴,则被视为婚约有成立(但尚未履行)的成分很高,
因此男方可以对女方进行求偿(我是指这件事而言),当然成立与否是法官认定。
但这边我所谓的“求偿”和返还聘金不太一样,推文时两个夹在一起讲是我的miss。
“返还聘金”的部分:
第 979-1 条 因订定婚约而为赠与者,婚约无效、解除或撤销时,当事人之一方,
得请求他方返还赠与物。
第 179 条 无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者,应返还其利益。
根据上述两条,若未履行婚约者,婚约双方可向对方讨回赠与物,
此处的赠与物不包含喜饼等消费品在内,而赠与的范围认定坦白说非常模糊,
例如有个判例,男方在婚约期间共给予女方六百万,婚约解除后仅讨回两百余万,
这种例子很多可自行查阅。
然后说到聘金,假若这笔钱是正式下聘的,那么对簿公堂后男方胜诉机率极高,
若是私下给予但双方皆同意为聘金者,则同样应返还予男方,
但倘若是私下给予又无见证人,然后女方硬要赖的话,就看法官眼睛雪不雪亮了。
当然,也有女方悔婚,男方讨不回聘金的判例,法官的理由是女方悔婚理由充分。
我说了,东方人判案,情理的因素占很大,所以各式各样的判例无奇不有,
不过,在您这件案子上,我个人不认为有任何胜算就是了。
※ 引述《laura0920 (罗拉)》之铭言:
: 帮朋友代po~
: 原文开始...
: 我朋友在敲定婚期时就刚好怀孕(医生说着床时间大约9月初)
: 但是从开始准备婚礼开始两人的摩擦变得很大很大
: 其中有很大的原因是双方家庭的介入,而朋友的先生态度也很软弱
: 一直在安抚我的朋友,只是我的朋友心意已决
: 而他们也因为这样三天两头的争吵到现在还没去办登记(办完婚礼已经一个多礼拜)
: 现在看双方的态度应该是确定走不下去的
: 而我朋友也不想要孩子了,现在是怕男方家人来索求聘金和其他剩余喜饼钱的没的
: 我的问题是...
: 1.可以用我朋友有孩子这点来拒绝对方求偿聘金和剩余喜饼钱吧
: 2.是否需要签订相关的协议书(例如双方从此不得接近之类的呢?)
: 那是否有相关范本可供咨询
: 以上~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