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恕删,回文可能有点离题,
但是算是解决原PO的问题吧,
其实自民国100年11月30日通过之“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
并于民国101年5月30日开始实施后,
除亲戚间收养与收养配偶之前所生之子女外,
收养无血缘关系之孩子必须经由主管机关许可之
财团法人、公私立儿童及少年安置、
教养机构等合法收出养媒合服务者进行评估后,
再由合法收出养媒合服务者协助媒合。
上面这句话的意思就是,你要收养孩子,除非有血缘或姻亲关系,
不然是不可以做指定收养的,
所以原PO根本就是想太多,先生没办法这样指定收养朋友的小孩的,
以下是摘述的网页,再请自行参考啦!
http://www.adoptinfo.org.tw/Adoption.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