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莫去信致法务部:
主旨:厘清函示是否有效
内容:想厘清下列函释是否此刻仍有效?或已废止?
法务部有关“婚姻系以终生共同生活为目的之一男一女适法结合关系”之函释
法务部83年8月11日(83)法律决字第17359号函、
101年1月2日法律字第10000043630号函、
101年5月14日法律字10103103830号函、
102年5月31日法律字第10203506180号函
参照,函示地方户政主管机关,就申请结婚登记之个案为形式审查。
经过748号解释后,这些函释是否应该废止,由法务部重新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