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权] 户政拒同婚登记 法官宣告:违法违宪

楼主: white9cat (九命)   2017-08-09 19:17:25
https://goo.gl/RELHGQ
台北市一对女同志伴侣方敏及糖糖
2014年间到中正区户政事务所登记结婚遭拒,
台湾伴侣权益推动联盟代两人提起司法诉讼,
但因同年8月祁家威声请释宪,该案暂停诉讼。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重启审理,
法官当庭指出,依照大法官
今年5月24日作出的释字748号解释,
户政事务所驳回同婚登记的处分“显然已违法违宪”。
庭讯一开始,法官立即表示,
根据大法官释字第748号解释,
户政事务所当时驳回
方敏及糖糖的结婚登记处分显然违法,
还询问户政事务所人员是否有意先撤回原驳回处分。
户政事务所人员回应,当时该处分
是依照《民法》规定,婚姻登记应为一男一女,
才予以驳回,在立法机关未明确订定相关法令之前,
他们仍然无法受理同性别的婚姻登记申请,
仅可以进行同性伴侣注记。
伴侣盟则指出,大法官释字748号已明确指出,
《民法》将同性婚姻排除在外是违宪,
而该释字要求立法机关应在2年内修法的拘束,
对象并不包含司法及行政机关,立法过渡期间
并不影响大法官认定《民法》违宪的事实,
因此呼吁北高行能够以司法判决弥补法律漏洞,
直接命令户政机关同意同性伴侣的婚姻登记,
避免让同性伴侣继续忍受
行政及立法怠惰带来的违宪危害。
法官指出,根据大法官释字748号解是,
户政事务所驳回方敏及糖糖婚姻登记的处分
已确认违法,户政机关应讨论是否要撤回驳回处分,
并具状说明婚姻登记的审查要件,
司法机关是否有此权力直接代户政单位
进行婚姻登记的审查。
伴侣盟今指出,他们3周内提出专家学者
对于大法官释字748号当中,2年立法限期内
相关机关应如何应变的见解,以利法院进行判断。
法官在庭讯最后谕知,准备程序终结,
预计9月底开始进行审理程序。
庭讯结束后,伴侣盟举行记者会呼吁,
当时大法官基于3权分立的原则,
不愿过于细致告诉立法院应该如何立法,
仅能针对法律观念进行抽象解释,
北高行法官才有权对于个案作出判决,
同志伴侣婚姻权力长期遭受漠视与剥夺,
盼望本案法官拿出魄力,
宣判同性伴侣胜诉,立下即刻准予
同志登记结婚的判例。
另一方面,伴侣盟举行记者会同时,
2名反同团体人员突然现身,
高举“法庭不是一场戏 释宪已无公信力”的白布条,
还拿着大声公对着伴侣盟高喊:
“伴侣盟不要愚弄人民 乌龙释宪没有效力”。
作者: bettordoe (杯特豆)   2017-08-09 19:32:00
之前整理释宪影片,户政事务所的代表的确是一板一眼的请行政院不要再瞻前顾后拖拖拉拉了,快把方案讨论完
作者: montan   2017-08-09 20:46:00
虽然我支持同婚合法化,也很希望这天赶紧到来,但对于基层人员来说,真的无法随便就给登记啊…
楼主: white9cat (九命)   2017-08-09 20:49:00
这么做施压对象是行政院,基层人员照上级指示做事,要担责任的也是上级。
作者: lescholar (lescholar)   2017-08-09 23:09:00
若胜诉确定 户政机关就依判决结果为处分 依法行政嘛不过我觉得法官现在到底是不是必须判必须允许登记还是有疑问。依照释字第725号解释,被大法官宣告违宪应限期修改的法律 ,纵使期限未到,依旧是违宪的状态。法官判现在就可以登记,或是户政机关主动接受登记,也不能说错 。但是否有义务这么做?似有疑问。但依据释字741号,释宪声请人本身(其他人不行)是可以用释宪结果去声请再审的。所以说,释字748号的声请人祁家威可以声请就原本行政法院的确定判决再审,获胜诉判决后再要求行政机关依据判决允其登记结婚。但祁没有这么做,现在应该也过再审期间了。
作者: effiee (lala)   2017-08-10 08:25:00
记得当时释宪记者会上 司法院的人是说两年后若未立法 才能凭释宪去申请 任何人都一样
楼主: white9cat (九命)   2017-08-10 08:29:00
楼上的说法怎么和我知道的不一样?不是两年后仍未立法,“即可”凭解释文进行登记吗?现在是凭解释文进行行政诉讼,不是直接登记欸。我不认为司法院会限缩解释文效力,变成这两年没立法ˋ就不准同性婚
作者: goldencorn (香廊金萄)   2017-08-10 12:06:00
违宪已属实,不管立法机关有没有立法或修法,都可以用解释文去进行行政诉讼,司法院无权限缩解释文效力,因为这样不合法律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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