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政院确定:同性婚姻出轨,可诉诸离婚

楼主: dualiammin (歪歪)   2017-06-21 22:56:57
比照异性婚,政院确定:同性婚姻出轨,可诉诸离婚
来源:风传媒
http://www.storm.mg/article/286736
行政院同婚法制研议专案小组,今天召开第3次会议,今天会议主要讨论同性婚姻普通效
力与特别效力,会中达成普遍共识,同婚未来将适用民法夫妻“互为代理人”与家庭生活
费用共同负担的义务,换言之,同性婚姻存续期间,因共同生活所产生之日常合理开销,
同婚配偶有共同分摊之义务,另外,同婚伴侣未来将比照异性婚夫妻,负担《民法》同居
义务,行政院秘书长陈美伶表示,同居义务在法律实务上即涵盖贞操义务,换言之,同性
婚姻存续期间,若与第三方发生合意性交,同婚配偶得向当事人与第三方主张损害赔偿。
陈美伶:挺同反同人士都透过各种管道表达关切
陈美伶今天在记者会上表示,在接下同婚法制化召集人工作后,过去一段时间不断面临挺
同与反同婚人士,透过各种管道表达“关切”,不管是透过电子邮件或打电话到办公室,
他们对于过去二次专案会议,所显示的同婚法制化进度,都显现出焦虑感,她个人也因此
承受不少压力。
陈美伶说,同婚议题造成社会这样对立,大法官第748号解释,既然已揭示“人性尊严应
该获得一定保障”这样原则,同婚法制化就是台湾必须走的路,“但如果有一边觉得我们
太快,一边觉得我们太慢,专案小组在讨论上就会比较为难,双方如果可以不用这么焦虑
,或许法制化的进度可以更顺利一些”,她强调,异性婚与同性婚未来在法律上一定会受
到同等保障,希望二边支持团体不必太过焦虑。
陈美伶引述一位前大法官,同时也是她启蒙恩师的民法学者,勉励她的一段话,“大法官
第748号解释,是一个非常具有政治智慧的解释,目的是希望台湾完备民法亲属法制,大
法官解释显示,同婚是‘时势所趋,莫之能御’,从解决台湾宪法上重大争议角度,对巩
固台湾民主社会发展有正面意义,希望透过同婚法制化过程的充分沟通,让台湾成为有理
性、有尊严社会。”
同婚法制研议小组今天主要讨论同性婚姻普通效力与特别效力,在特别效力部分,上次会
议已确认同性伴侣适用目前异性婚的“分别财产制”,普通效力部分,则包括民法第1003
条配偶“互为代理人”与家庭生活费用共同负担的义务。
同婚夫妻,有共同负担生活费用之义务
陈美伶表示,同婚合法化后,同性伴侣未来享有夫妻财产相关的日常家务代理权:在日常
家务具相互代理权,举例来说,过去法院判决案例中,夫妻共同经营商店的进货销货等商
业行为,夫妻得相互代理,配偶一方若以共同生活为目的,处份共同财产,例如将房屋设
定抵押,法律上也是允许的。
不过夫妻之间得就家务代理权部分,限定代理范围(例如代理金额),但这部分若涉及交
易安全部分,不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另外,同婚合法化后,同性伴侣家庭生活费用,除法律或契约另有约定外,否则将比照异
性婚负共同分担之义务,因为共同生活所衍生之债务,例如水电费等,债权人得向同婚配
偶主张返还。
在同性婚姻配偶姓氏规定方面,早年民法虽然有冠夫姓的规定,但在民法亲属编修正后,
从内政部统计资料显示,目前仍保有冠夫性的女性,绝大多数为5、60岁的高龄者,年轻
夫妻结婚后多半保有本姓,不过《民法》目前并没有完全禁止冠姓,因此,未来同婚也将
比照异性婚,允许同性伴侣得申请冠另一方的姓,但一定要到户政机关登记,始得生效。
在同婚配偶同居义务方面,未来同婚将比照异性婚,互负同居之义务,但有不能同居之正
当理由,例如工作、生病住院等,不在此限。陈美伶表示,夫妻同居义务,在法院的判决
上认定包涵贞操义务,因此,同婚伴侣未来得以未履行“同居义务”、“贞操义务”向法
院主张离婚,违反上述义务,配偶依据民法主张离婚时,也得主张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
主张损害赔偿的对象则包括当事人与合意性交之第三方(善意第三人不在此限)。
同婚法制,仍有收养子女规定待确定
不过,陈美伶强调,上述损害赔偿的请求,属于民法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刑法妨害家庭
的通奸罪部分,涉及到刑法通奸罪对同性行为是否构成通奸的法律构成要件认定,仍待下
次会议讨论。
陈美伶说,同婚法制研议小组在民法亲属编婚姻章部分,目前只剩下“离婚”尚未讨论,
但目前异性婚的两愿离婚与裁判离婚,基本上,异性与同性婚没有必要进行区别,接下来
比较麻烦的,是关于父母子女、监护的相关规定,涉及到是否允许同婚伴侣领养子女。
在完成民法讨论后,同婚法制部分,就剩下行政法同婚配偶权益部分,目前盘点必须配合
修正的行政法有接近500条,有些只有涉及同婚配偶的扩大适用,处理上较为简单,有些
则涉及到行政法监理上,同一关系人范围的扩大,这部分未来都将讨论。
作者: pan0800 (pan)   2017-06-21 23:30:00
这篇到底是承认同性婚和一般婚姻没什么不同?还是表达出主事者的偏见眼光?(摊手
作者: AmamiUchida (AU)   2017-06-21 23:33:00
实在太白痴太废话了…
作者: beanC (kuku)   2017-06-22 00:00:00
没什么亮点,开会结论不觉得是废话吗!
作者: beermug (beermug)   2017-06-22 01:08:00
鬼打墙…这不是很基本的人权吗?
作者: ru899 (爆米花)   2017-06-22 03:33:00
不然结婚干嘛啦
作者: ciphercindy (林小鸭)   2017-06-22 08:15:00
讨论到现在,跟民法有什么差别??
作者: esasin (玫瑰色)   2017-06-23 20:59:00
到底是拖呢,还是像算数学一样算给MM看直到他们懂为止呢
作者: bettordoe (杯特豆)   2017-06-23 21:18:00
有些沟通不是真的希望MMM能懂,而是做给中间选民看的都做到这样了,实在是仁至义尽
作者: EditorL (編輯器)   2017-06-24 02:37:00
根本在唸专法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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