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向b大A大道歉了,但也不想被误会,我就简明列一下我能接受的到底是什么。这样就会很清楚
基本普遍大原则都一样,凡入住者都同意合住,不同意合住当然就不用接受,
所以这个最基本大原则就不论了,只论“分成几种宿舍”
几个我能接受的方案,列清楚,应该是这样的:
●第一种方案:‘男生合宿、女生合宿、LGBT互相同意合宿者合宿’这三种分宿的宿舍。
这种我是可以接受的。所以学务处第(二)点,有一小部分是与学生会的第二点重叠而我可接受的哦,
怎么说呢,例如“跨女与跨女合住”,
这情形既符合学务处的”相同生理性别”,也符合学生会第二点要求,两边都符合,
这也是我被的误会所在吧,我多接受的是这一点啦*,这是刚好都符合各方要求的一个点啊。
所以台大若做得到这一点(跨女与跨女合宿*),是我所谓的可以接受。
最大原则应该是入住的每一个人都同意合住的话,就可以,
所以同理,那位跨女如果不同意与任何生理男生包括跨女合住的话,那当然我也认为就不要同意。
这点也是我被误会了啊。
所以我才觉得“LGBT宿舍”(互相同意合宿者合宿)这种也可以成立啊,个人意愿变得很重要,
也许有的跨女愿意与男生同住,有的跨女不愿意(就像这次的例子),不能一概而论
虽然分为这三种宿舍,但人数的关系,LGBT宿舍可能会是男宿或女宿的某一层或某几间,尤其一开始。
跨女有两种机会与女生住,这是其中一种方案。另一种方案是下面第二种方案。
●第二种方案:‘男生合宿、女生合宿、但另有性别友善宿舍’这三种分宿的宿舍更好。
这算学生会第二点,当然就不用说,我当然接受。
原本要写第三种方案加入男女合宿的”混宿”,国外已经有很多学校男女合宿,
但想想,其实性别友善宿舍的意义已经包含了男女混宿在里面,
同住者互相同意同宿就可以了,性别友善宿舍意义是最广的。简单讲这就是学生会第二点。
这当然更好。
如果学校连男女合住都不容许,那么自然不太容易接受第二种方案,所以我接受范围缩小在LGBT的第一种方案,
至少容许LGBT社群同住啊
下面推文之间08:39~09:14的这一大段,有我要说的重点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