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1060324/0.asp
个人整理的鉴定人立场如下:
陈爱娥:应属立法形成自由,不违宪。可采德国同性伴侣法。
张文贞:单纯以性倾向分类作为婚姻自由/婚姻权保障的差别待遇,已违宪法第 7 条保障
人民平等权之意旨,应属违宪;采同性伴侣法亦不符宪法第7条意旨。
陈惠馨:拒绝祁家威登记,违宪。立法院不宜创造新制度例如“同性伴侣法”,规范同性
者之关系;否则有违反宪法第 7 条有关平等权规定之疑义。
刘宏恩:违宪。采取民事伴侣或同性伴侣法,违宪。
李惠宗:目前法制有对基本权保护不足的违宪疑虑,至于选择何种方式保护保护同性恋者
的人格发展权,在立法裁量上选择“同性伴侣法”的保护,属合宪的措施,不会有违反平
等原则之虞。
邓学仁:未回答是否违宪,但主张以同性伴侣法或同性婚法将现况法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