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典蓉专栏:面对同性婚姻,许宗力可以再勇敢一点
吴典蓉 2016年10月13日
风传媒 http://www.storm.mg/article/176872
一个连同志婚修法都不敢排上议程的国会,将要以同志婚为标准来审查大法官被提名人,
这毋宁是伪善的,但即使如此,经由大法官释宪,仍然是我们国家制度中,最有可能让同
志婚合法化的;所以,即使伪善,我们宁愿接下来为数不多的审查会过程中,立委诸公认
真的问,好好的问,至少这一次,要尽到为公益把关的责任。
连有强烈反同势力的美国,最高法院都于去年通过同性婚姻合法化,近年来,台湾的大法
官释宪,也多以人权为重,因此,当司法院及大法官被提名人许宗力回复相关问题就备受
瞩目,他是这样说的,“同性婚姻也是系属中个案,恐需避免表示意见。关键在于同性恋
究竟是必须治疗、隔绝的病态,抑或是天生使然的性倾向,不是不正常,不是病态,只是
在人类历史长河,因居于少数地位,而被误解为不正常?如果事实调查结果属前者,我会
倾向现行法只许一男一女婚姻的规定合宪,反之,我倾向认为现行法违宪,违反平等。”
“病态”说是迫害同志最好的借口
这个貌似保守的答复立即让同性平权主张者倒抽一口冷气,毕竟,目前先进国家已少有人
认为同性恋是需要“治疗、隔绝的病态”;相反的,在亚洲及非洲仍有不少国家,将同性
恋视为异类,极尽迫害之能事,而这岂非就是将同志视为“病态”的最直接后果,许宗力
提出的病态可能,也许是一种理性推理,但对许多人权落后国家的同志而言,一个“病态
”的论断,无异于死刑判决,马上就会让他们在生死炼狱边缘淍零。
对于许宗力的答复,社民党领导人范云的看法是,“法律学界果然很缺乏性别教育”,不
过,大法官被提名人,面对人权议题模棱两可,可能有更复杂的因素,一个因素是“多数
暴虐”(Tyranny of the majority)问题,就如美国立宪者一开始就了解的,多数意见经
常侵犯少数人权,因此,面对代表多数民意的国会,美国大法官被提名人甚少针对同性婚
或堕胎权直接表态,宁可低调隐忍,留下活口他日才可为人权出力。
不过,台湾的国会多数暴虐问题即使不下于美国,但因为立法院并未有如美国参院、少数
就可否决的filibuster(费力把事拖)议事制度,因此,在总统蔡英文力率府党贯彻意志的
权威下,民进党国会多数要保护这几位被提名人过关,可说是绰绰有余,这样由上而下贯
彻中央意志,未必符合国会自主,但却可能给许宗力及其他大法官被提名人在国会阐述人
权理念的空间。
历史往往是这样,善可能带来恶,恶也可能带来善,但重点是,大法官们是否懂得把握这
个善恶间隙撑出来的空间,好好鼓吹人权理念。
司法自制和人权保障,孰轻孰重
大法官被提名人不愿多谈同性婚等人权议题的另一个理由,则可能和其对司法权的理念有
关,主张“司法自制”者,通常认为重大争议性的事件,不应由非民选的司法机关决定,
而是由多数民意决定,换句话说,就是由国会决定;但是当很明显的有人权受侵犯之虞时
,究竟是要等多数民意转变?或是要等习于牛步的的国会做出决定?一向采极简主义的美国
法学教授桑斯汀去年来台时,接受风传媒专访,针对美国最高法院刚通过支持同性婚一事
时说,他当然偏好由民主程序来处理,但他还是很高兴最高法院做了正确的事。
毕竟,异性恋视为稀松平常的,对同性伴侣来说,他们的家庭照护、财产分配、甚至安宁
陪伴等等都不是理所当然的,不平等的时间愈久,他们人生的机会就是一分一秒在流失;
情势是否急迫,当然该由人权的弱势者决定,在司法节制与人权侵害的迫切性之间,大法
官被提名人未必要完全不语的。
大法官被提名人可以反过来“教育”国会
当然,许宗力担心触及个案,并非没有道理,然而,在国会行使同意权时如何处理这个难
题也有解方,法哲学家德沃金主张,被提名人可以不讨论个案,可以不透露他们的投票倾
向,但他们可以拉高层次讨论如何释宪,这当然包括何谓平等权,何谓言论自由保障,德
沃金相信,高明的被提名人总是可以回答这类的问题,而不触及个案。在这样的过程中,
同意权行使才可以真正做到教育公众的目的。
许多人相信,许宗力正是这样高明的候选人,甚至,已有人认为,许宗力提出病态这个背
离时代潮流的选项,其实已埋下伏笔,为未来宣布现行法律违宪埋下伏笔。然而,在最后
这一关来临前,我们的大法官被提名人也许有机会反过来“教导”国会,正因为国会的怠
惰和懦弱,大法官才成为保障人权的最后王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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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评论不是只有从性别角度批判,而是回到大法官角色以及司法自制去分析许宗力的回答,比较实际也比较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