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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quendigay (跳跳) 看板: gay
标题: [平权] 吕欣洁:“同性伴侣”如何签手术同意书?
时间: Fri Jul 24 01:40:33 2015
“同性伴侣”如何签手术同意书? | 20150723 | 苹果日报
作者:吕欣洁(社会民主党信义南松山区立委参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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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自由时报》报导,台中市卫生局在21日发函社团法人台湾基地
协会,表示卫福部根据《医疗法》说明的结果,同性伴侣可签署医疗
手术同意书“全国适用”。卫福部医事司司长王宗曦则说,对于告知
同意的对象,并无男、女性别概念,不论同志是否可合法登记,都无
损同志对于另一伴侣的医疗同意权。
此消息一出,固然确认了同性伴侣在《医疗法》规范下的地位,与过
去相比,同性伴侣的法律权益需求逐渐被看见,是一件好事,但如要
落实在基层医护人员的每日工作之中,只有此公文说明是完全不够的
,如果中央和地方政府不去面对与解决同性伴侣的身份认证问题,这
些措施都只是在推卸修法责任,让婚姻平权之路更加困难。
我以在体制内推动“同性伴侣亲密暴力”的七年经验为例:家暴法在
2007年即通过保障同居伴侣(含同性)之间的亲密暴力,但回到实务
工作上,第一线的社工人员,依然会面对许多难题,包含不了解同志
、伴侣关系如何认定、出柜的困难等等。且,在我多年进入医疗现场
做性别教育演讲数百场的经验中,我也看见基层工作人员在面对同性
伴侣的议题下,所面临的相似为难之处:
1. “伴侣”身份难以证明:
目前固然北高两市能进行伴侣登记,但仍有许多县市的态度未明。就
算在北高两市,医疗机关还需要向户政单位查询,公文往返耗时费力
,无法满足医疗的紧急需求。
2. “伴侣”不具法律地位:
即使有发放公文证明身份的县市(如台北市),在法律上根本不具代
表性,公文上即注明“此公文不具法律效益”。此权利仍是属于配偶
,及三等亲内才能代理决定的。只要民法未明定伴侣在亲等关系的顺
位,同性伴侣仍是法律上的陌生人。
3. 现今手术同意书于法并未规范要配偶亲人才能签,但多数医院为
避免诉讼纠纷,会尽可能等三等亲内家属赶来,以他们意见为优先,
毕竟发生争议时,伴侣于法什么都不是,第一线医护工作人员要面对
的是法律上有决定权的家属。
订立特别法或其他周边法规,都无法解决同性伴侣在法律认定上的问
题,反而会增加修法门槛与人力的耗费,也让许多第一线工作人员面
临为难的处境。推动婚姻平权法案,可一次解决同性伴侣所面临到的
各种身份认定问题,并且能彰显台湾法律的实质平等与人权价值,在
超过五成的民意都支持的状况之下,我实在看不出为何要舍近求远、
缘木求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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