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hj914 ()》之铭言:
: 最近公司有伊朗的新客人,订了一批零件,但是有指定税则,包括产证上的税则也要一致
: 公司产品的零件有两个税则可以通用,以往出伊朗都用没有管制的税则,另一个有管制(战
: 略性高科技产品)要做申请才能出口
: 但是客人指定的税则是管制的,要求产证也要这个税则,产证跟着报单申请,那我们就只能
: 用管制的税则吗?不能用没有管制的税则吗?
: 请问产证上的税则要跟报单一致吗?
按理讲,税则没有什么“两个税则可以通用”这回事,
一定有一个比较适用的,按规定该归哪个就哪个,
客人指定的税则也不一定是对的。
如果明明应该归有输出规定S03的税则,
你却归了别的税则,被查到就会被处分。
伊朗是管制地区,是刑事的,被查到会被移送法办。
贸易法第27条参考一下:
输出入战略性高科技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
币三百万元以下罚金:
一、未经许可,输往管制地区。
不确定税则,或者说货品分类号列,可以去问国贸局。
至于申请产证的税则要不要和出口报单一样,
出口申请产证多半是到进口国要用的吧,而且产地证明我印象通常是出口放行后申请,
和报单一不一样会很重要吗?台湾的海关会去看你的产证吗?
除非是ECFA产证出口报单会填报,但这是去伊朗,不是对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