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uichang001 (口米)》之铭言:
: 有个三角贸易责任归属的问题,想要请教各位前辈。
: 我是贸易商,在台湾
: 我的供应商,在中国深圳
: 我的客人,在美国
: 我和供应商的贸易条件是FOB HK。
: 而我和客人的贸易条件也是FOB HK。
: 今供应商货交到香港我指定的货仓后,货被火全部烧光,请问:
: 1)被烧掉货物所有权,是在我?还是供应商?
国贸条件无法提供货物所有权之移转
所有权要看你们的买卖契约决定
但依照FOB条件货物过船舷风险转移 所以风险是供应商承担(风险不等于所有权)
: 2)保险公司理赔的对象,是我?还是我的供应商?
如果是最常见的一般产险
"理论上"
要看"被保险人"是谁 且出险地点必须在"被保险人"的风险范围内保险公司才需要赔
"实务上"
很多保险公司你只要有保"门到门" 谁保险就赔给谁
: 3)我的供应商说:[我司确实依照贵司和贵司货代要求的入仓时间,
: 将此票海运货于1/18入仓库, 并有尾纸签收单证明货物确实已交仓。]
: 所以,我还是要付货款,合理吗?
看你们买卖契约如何订
: 4)我的供应商主张[出口的海运提单资料Shipper并不是我方,
: 着实是FCA Term货交贵司所指定交付的运送人。
: 因此此票在货交仓库后交易就完成了, 即我司按照此交易精神还是可得以主张付款
权
: 益。]这合理吗?
前面不是FOB 怎么又变FCA了
注意贸易条件只是成文习惯 非法律不具强制力 更没有提及货款付款条件
合不合理应该看你们的买卖契约
: 5) 若我有投保,保险范围是从供应商仓库到我客人的货仓,这样的保险有成立吗?
: 保险公司理会理赔吗?
在问题2)已经回答了 跟被保险人和风险转移点有关有关
: 谢谢。
结论
你该不该付款跟贸易条件无关
跟你和供应商的"买卖契约"有关 若买卖契约明订
交货到你指定仓库即付款 哪怕交货后货物炸了你都得付款
但这个案子由于风险还在供应商 所以你即使付了款他还是得对货物负责
P.S.再次强调贸易条件"没有"提供货物所有权之移转
题外话
Incoterms 2010增修订其中一个重点就是
货物以货柜运送时 不应使用FAS FOB CFR或CIF条件
而应使用FCA CPT CIP条件
来源:Forwarder业务 & 经济部国际贸易局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