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三角贸易责任归属的问题,想要请教各位前辈。
我是贸易商,在台湾
我的供应商,在中国深圳
我的客人,在美国
我和供应商的贸易条件是FOB HK。
而我和客人的贸易条件也是FOB HK。
今供应商货交到香港我指定的货仓后,货被火全部烧光,请问:
1)被烧掉货物所有权,是在我?还是供应商?
2)保险公司理赔的对象,是我?还是我的供应商?
3)我的供应商说:[我司确实依照贵司和贵司货代要求的入仓时间,
将此票海运货于1/18入仓库, 并有尾纸签收单证明货物确实已交仓。]
所以,我还是要付货款,合理吗?
4)我的供应商主张[出口的海运提单资料Shipper并不是我方,
着实是FCA Term货交贵司所指定交付的运送人。
因此此票在货交仓库后交易就完成了, 即我司按照此交易精神还是可得以主张付款权
益。]这合理吗?
5) 若我有投保,保险范围是从供应商仓库到我客人的货仓,这样的保险有成立吗?
保险公司理会理赔吗?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