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theray (good for nothing)
2016-11-29 23:20:00※ 引述《InDer5566 (在这5566)》之铭言:
: 大家好
: 想请问各位前辈
: 假设已经是有代理商的东西
: 例如 立顿红茶 (只是举例)
: 我也同时从国外进口 有付关税 在网络上贩卖
: 这样有违法吗? 会被代理商求偿吗?
: 也想请教有哪些法规跟这样的案例有关呢?
: 非常谢谢
如果是真品,商标权物可以,专利权、版权物不行,
商标法第36条第二项
附有注册商标之商品,由商标权人或经其同意之人于国内外市场上交易流通,
商标权人不得就该商品主张商标权。但为防止商品流通于市场后,
发生变质、受损,或有其他正当事由者,不在此限。
这叫做商标权利耗尽,卖出去以后就不得主张商标权,
但是要同一份商标权才算,国外国内商标权不同的话就GG了。
不过就算商标权OK了,还是有公平交易法的问题,
公平交易法第25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者外,事业亦不得为其他足以影响交易秩序之欺罔或显失公平之行为。
就是不准搭便车,
‘贸易商自国外输入已经原厂授权代理商进口或制造商生产者,
因国内代理商投入大量行销成本或费用致商品为消费者所共知,
故倘贸易商对于商品之内容、来源、进口厂商名称及地址等事项
以积极行为使消费者误认系代理商所进口销售之商品,
即所谓故意“搭便车行为”则涉及公平交易法第25条所定之“欺罔”
或“显失公平”行为。’
商品检验的话
商品检验法第8条
商品之报验义务人如下:
一、商品在国内产制时,为商品之产制者或输出者。但商品委托他人产制
,并以在国内有住所或营业所之委托者名义,于国内销售或输出时,
为委托者。
二、商品在国外产制时,为商品之输入者。但商品委托他人输入,并以在
国内有住所或营业所之委托者名义,于国内销售时,为委托者。
三、商品之产制者、输出入者、委托产制或委托输出入者不明或无法追查
时,为销售者。
食品检验的话应该也差不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