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poi1619 (poi1619)
2016-07-19 15:21:45我只是想指出部分错得很离谱的观念,至于其他脑补部分就算了...
如果不是学法,最好先做功课,别任意解释法条或相关概念.
1."自由心证"不是这样用的,它是用来评价证据之证明力价值,
且不能违反论理及经验法则.COSTCO作法不一的情形,
倒不如说是各店有针对个案具体情形之裁量空间,
惟其不能逾越总店授权之裁量范围.
虽无法得知美国总公司授权台湾分公司之裁量范围,
但绝对不是来个自由心证就可一语带过.
2.私人录音(影)部分
私人录音(影)涉及有无侵害他人隐私权,刑法第315条之1(窥视窃听窃录罪)之构成要件,
为“无故”窃听或窃录“他人非公开之活动、言论、谈话、身体隐私部位”等要件,
先不论是否符合“他人非公开之言论”之要件,光是“无故”就不通过.
“无故”一般而言指的是“无正当理由”.
行为人为保全证据(退换货对话)而录音,似可认为是“有正当理由”,
而排除刑法第315条之1适用.
民事法部分,实务以“当事人在该情况下是否有隐私权的合理期待”而为判断,
在公共场所(卖场),内容为会员权益事项,就算涉及隐私权,也是与该录音的会员有关,
与客服人员无涉,目的系出于“防卫权利”,而采取未逾社会相当性之手段,
且“对话内容自涉及被上诉人之权利甚钜,若未录音存证,将来有不能举证之虞”.
综上所述,客服人员对其对话之隐私权无合理期待可能性,
所以会员对退换货事项录音,纵使未告知对方,应可主张其行为非私人不法取证.
作者:
lnmp (统一狮总冠军!!)
2016-07-19 18:50:00推,我就在想好像在哪看过不可以用店家有保留解释的权利来规范,有什么规则一定要写的清清楚楚,不然就是没这项规则这项写出来一定会被消保官打脸无效今天要嘛就台湾好事多自己改规则写的清清楚楚,不然就是按目前板子上写的,没写到就是没有
作者:
hantulee (花旗卡爱用者)
2016-07-19 20:54:00在板上煽风点火,扩大战火不知道犯了哪条法条?明明卖场没货,却用分身ID上来说某卖场有货,害人家白跑,这又犯了哪条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