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原文和推文,许多板友在职场上遇到“意图强迫自愿离职”的状况,
都会觉得“除非公司愿意付资遣费,不然不愿意走”,我有一些朋友也是这样。
不过实际上,就算公司付资遣费,给你非自愿离职单,也不一定是合法资遣喔!
首先就是劳基法第 16 条规定资遣要有预告期:
雇主依第十一条或第十三条但书规定终止劳动契约者,其预告期间依左列
各款之规定(各款规定略)
第 17 条规定资遣费的给付:
雇主依前条终止劳动契约者,应依下列规定发给劳工资遣费(各项规定略)
很多资遣的案例都符合这两项,但是都因为卡在第 11 条变成资遣不合法:
第 11 条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预告劳工终止劳动契约:
一、歇业或转让时。
二、亏损或业务紧缩时。
三、不可抗力暂停工作在一个月以上时。
四、业务性质变更,有减少劳工之必要,又无适当工作可供安置时。
五、劳工对于所担任之工作确不能胜任时。
第一、三、五条很明显,老板不可能为了资遣你一个人,
大动作去把公司歇业、转让、暂停工作(还要因为不可抗力),或者是变更业务性质。
要用第二条资遣也不容易,公司必须停止所有招募(业务紧缩还增加人力,不合理),
就算这样,我也曾经看过案例,新竹科学园区一间半导体厂用“业务紧缩”资遣工程师,
那间公司确实订单有减少,卖掉生产线设备,没有招募,可以证明营运不顺。
但是工程师去跟劳工局申诉,劳工局说:
“你一间公司的营业额上亿,资遣一个工程师,每个月省几万块成本,有帮助吗?”
最后判定公司资遣不合法,雇佣关系存在。
我要分享的重点在第五项,要用这项来合法资遣,
就要证明你无法胜任原本的工作,也没有其他工作可以让你做,
而且也安排教育训练了,你还是学不会,最后只好资遣。
所以各位如果遇到职场霸凌,逼你自愿离职,
除了做好心理建设之外,也要注意公司是不是有开始丢不熟悉的工作给你,
增加你工作的难度,同时叫你去上课学新的工作内容……等等,
很可能就是要动用第五项来资遣你了。
不过很多人资人员不一定有专业到会注意到这件事,
都以为老板不爽,提早跟你讲,把资遣费跟非自愿离职单甩给你,就可以资遣了。
其实这样的资遣都是可以跟劳工局申诉的,
很多时候也不一定要真的去申诉,只要跟公司的人资说你要去申诉,
公司违反劳基法第 11 条,叫他去查,通常公司都会愿意再跟你谈一谈的,
别让自己的权益睡着了。(尤其你如果在新北跟桃园这两个劳工局特别强悍的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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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娘骑车跟人家擦撞以后,我才知道有这种服务的,很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