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各位
最近认真调财产清册名下有继承祖先而来的公同共有的房子,实际上该房屋可能被亲戚住
,不曾住过,自己的持分也很少!但是总计面积大于央行定义40平方公尺。
最近想购屋,今天去银行问承办人,承办人说没遇过这种情形,要再问她长官看看?请问
这样还可以用新青安吗?
我的状况是公同共有且多人持分,也没住在里面,这样符合无自用住宅的状态吗?因为银
行行员说,是不是“无自用住宅”的状态,也影响到核贷成数!
很怕头期款比预期的多一成,目前先抓八成~
问题1:是否适用新青安
2.是否符合无自用住宅的定义
3.有无自救办法,如果无法贷款到8成的话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