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请益] 北市残障车位产权?

楼主: Yishanhuang (Yishan)   2024-10-15 10:26:12
内政部 函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110年7月14日
发文字号:内授营建管字第1100811552号
主旨:关于台北市政府函询无障碍停车位得否选配销售疑义1案,请查照。
说明:
一、依据台北市政府110年5月26日府授都新字第1106010944号函办理。
二、按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58条第2项规定,“法定停车空间”为共用部分,不得让售于特
定人或为区分所有权人以外之特定人设定专用使用权或为其他有损害区分所有权人权益之行
为。且法定停车空间非本条例第7条各款所列不得约定专用部分,故得依本条例第2条第5款
规定约定专用,合先叙明。
三、为推动建筑物无障碍环境,本部已于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167条之6明定无障
碍停车位检讨规定,属适用范围者应依规定设置,该无障碍停车位系通用概念,可让身心障
碍者、老人、儿童、孕妇及暂时性受伤者等人员方便使用,非仅限于身心障碍者专用,其管
理模式与需持用身心障碍者专用停车位识别证明始得停放之身心障碍者专用停车位有别。
四、故无障碍停车位如属依法设置之法定停车位者,依本条例规定为共用部分并得约定专用
,与一般法定停车位无异,并未限制选配销售之对象。另有关以共同使用部分登记之停车空
间其产权登记方式,本部85年9月7日台内地字第8580947号函已有明示。
五、至建筑物之停车空间如为奖励、增设之停车空间且非位于法定空地、法定防空避难室范
围内,得为专有部分,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对其专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处分,并排
除他人干涉。
六、来函所询事宜,涉属个案事实认定,请依上开规定及函释本于职权卓处。
正本:6直辖市政府、台湾省14县(市)政府、金门县政府、连江县政府
副本:本部营建署(资讯室(请协助刊登网站)、建筑管理组)
作者: KrisNYC (Kris)   2024-10-15 10:27:00
所以要先确认这个车位是不是在"法定停车空间"以内就是公设的一部分不能约定专有销售转让其他就交易上无限制 但使用上有点鬼打墙
作者: sdhpipt   2024-10-15 11:40:00
第二条的意思是法定停车空间不能单独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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