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我最近查了一些税法资料之后,
统整了一下二等亲交易可以怎么样操作,
不知道这样是不是正确……
不知道有没有漏掉什么?
假设长辈要过户一个物件A给小孩,
物件A过去购入时,成本为2000万,
现在市价2900万,
公告现值450万。
1. 长辈以1250万卖给小孩,小孩以这个价格向银行贷款,
八成,可以贷1000万,剩下250万,一次赠与244万小孩自己拿出6万就好。
由于有贷款,因此可以证明金流,申请到“非属赠与同意转移证明书”。
免得国税局找麻烦。
2. 长辈由于购入成本2000万,这笔交易赔售亏损750万,
未来三年内的房地产交易可以“盈亏相抵”。
也就是说,3年内,长辈又卖掉了一笔房产物件B赚了850万,
其中750万可以盈亏相抵,只有100万需要课税。
3. 物件A卖给小孩后,小孩自主满一年,再以市价2900万卖掉,
由于取得成本1250万,原本应该有1650万的交易所得需要课房地合一税,
但是因为已经自住满一年了,所以可以在两年内购入物件C,
并向国税局申请全额退税,也就是说这1650万,
相当于没有课到税,只要未来五年物件C都是自住即可。
请教一下大家,
上面这样是不是正确的?
谢谢!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