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太太名下有一间房,买房时因为里面的原房客预售屋还没交屋,所以让他继续租。
预计明年年初会收回,我另外也买了间预售在桥头未来市,代销说预计明年年底会交屋。
我查了网络,关于重购退税的规定有提到
"以本人名义出售自住房地,而由配偶名义重购者,亦得适用"
想用我的新房将我太太的房子以重购方式抵房地合一,等房客走后将全家户籍迁入旧房,
一年后刚好新屋交屋后再卖出,这样符合换屋的要求吧?
另外,目前看到大部分人的问题是出售前屋实质自住的规定是否属实,
我因为旧房跟工作都在桃园,这应该没问题。
但我的问题会是新屋迁入户籍后须自住五年的事实认定。
新房在高雄,如果交屋后只将全家户籍迁入,我在桃园有住所。
国税局会事后追查新屋的居住状况,认定未实质自住,追缴退税吗?
不知道针对上述两个问题,有没有人有相关的经验可以分享,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