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卖方,
2022年11月卖掉一间6年中古屋。
持有6年期间都是出租给同一位房客,除常拖欠房租之外,房客没反应过房屋有任何问题。
收回后就简单油漆、清洗冷气,委托房仲出售,也很快卖出。
但昨天,买家向房仲反应房子现在开始漏水,要我负担维修!
已经过了一年半了呀!我Google看了一些法律见解:
买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约或请求减 少价金者,其解除权或请求权,于买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为通知后六个月间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时起经过五年而消灭。
也有人说:
买方必须举证在交屋前就已经有漏水,如果买方真的可以证明漏水是发生在交屋前,而且买方本身并没有怠于检查,这时候买方的诉求就有理可据。反之,如果买方没有办法提出相关证明,那么就不关屋主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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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各位的看法。我是完全不想出任何钱,若是要解除契约(房子照原价还给我),倒是可以考虑。毕竟1年半,房价又长不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