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12 年 7 月 29 日第二届管委会八位委员集体请辞,造成目前委员人数不足, 社区
管委会运作即将停摆。委员集体同时辞职至今已超过一周,若一开始就 立刻采取递补方
式递补委员,那么并不需要再召集临时区权人大会补选委员, 且现有规约并无规定委员
需要先有下一位交接人或是需要辞职前多久告知 才能辞职,导致第二届管委会委员集体
放任社区空转辞职后再来说是为社区 好,为社区着想所以要开临时区权人大会,但请各
位思考造成这个空转停滞的人是谁呢?
二、根据公寓大厦管体条例与社区规约,管理委员递补名单是由区权人大会票选 后定案
公告的,且社区规约明定递补委员为各栋二个名额。如果有委员在当 选后因故辞职或被
罢免,则由递补名单上的各栋下一位递补委员递补。因此, 未在第二届区权人大会公告
之管理委员递补名单上,但有得到票数的人是无 法递补的。这是为了确保管理委员的代
表性和稳定性,以及避免任意更换管 理委员的情况发生。然而,第二届管委会却忽视社
区规约,在已无递补人选 的情况下,以在区权人大会中虽有得票数为一票,但却未在递
补名单中的状 况下,擅权主张作为递补人选,迳行递补为第二届管委会委员,某委员就
是其中一例。
三、假设委员出缺,采递补方式(下一届区权人大会愿意追认管委会可以在已无 递补名单
人选的前提下,迳行以有得票数的人选作为递补名单),这样子是 否会让有不合规定的人
上任?以下汇整 112/8/8 日下午新北市府工务局公寓 大厦管理科内政部认证的志工老师
的说明:
1. 委员上任有应依据规约审查机制,不合规定的人自然无法递补。这个问 题涉及到区权
人大会和管委会的权责划分,以及递补委员的程序和标准。 根据《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
25-40 条–管理组织》,区权人大会有权决定 管委会的组成和变动,并对其进行监督。
管委会由区权人大会选举产生, 其成员必须符合社区规约明定的资格要求。
2. 因此,如果委员出缺采递补方式时,应该按照社区规约由区权人大会决 定是否追认管
委会以不在第二届区大会决议通过公告之递补名单中的 得票名单作为可递补的委员名单
,并对递补人选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 括其是否具备代表资格,是否有不良记录或受到
处分,是否有利益冲突 或其他影响其履职的因素等。只有通过审查的人选才能够正式上
任为委 员。因此,不合规定的人是无法递补上任的。
四、目前管委会成员人数不足,何种方式能较快补足委员人数?以下汇整 112/8/8 日下午
新北市府工务局公寓大厦管理科内政部认证的志工老师的说明:
1. 这是一个关乎区权会运作的重要问题。根据《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 25-40 条–管理组
织》与社区规约,管委会成员应由区权会选出,并经新北地院审查其刑民事记录。然而,
由于 7 月 29 日八位委员集体请辞,导 致管委会人数不足法定最低限制,无法正常开会
。在这种情况下,有两种可能的方式来补足委员人数:
1) 递补方式:递补方式是指依照《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 25-40 条–管理组织》的规定,
由管委会迳行依据第二届区大会公告之委员递补名单递补,并送交新北地院审查。这种方
式的优点是可以快速提出递补人名单,并且不需要召开临时区权会,节省时间和资源。然
而,这种方式的缺点是可能引起部分区权人的不满,认为目前已无递补人选,要由有得票
数的名单中提名的递补人选递补,既不合规约,也可能因仅有一票得票数而不具代表性或
公正性,或者与原先请辞的委员有利益关系。此外,递补方式也需要等待新北地院的审查
结果,如果审查时间过长或有不合格的情况,仍然可能导致管委会人数不足。
2) 召开临时区权会补选委员:召开临时区权会重新选出委员是指依照 《公寓大厦管理条
例第 25-40 条–管理组织》的规定,由管委会主 委或选定的召集人提议召开临时区权会
,并以投票方式选出新的管 委会成员。这种方式的优点是可以让所有区权人参与选举,
增加管 委会成员的代表性和公信力。然而,这种方式的缺点是需要花费较 多的时间和资
源来召开临时区权会,并且也需要符合法定人数和程 序。如果临时区权会因为人数不足
或其他原因流会,则需要再次公 告十天后再召开。此外,召开临时区权会重新选出委员
也需要送交 新北地院审查,如果审查时间过长或有不合格的情况,仍然可能导 致管委会
人数不足。
2. 综上所述,目前管委会成员人数不足,何种方式能较快补足委员人数? 没有一个明确
的答案。递补方式和召开临时区权会重新选出委员各有利 弊,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各方
意见来决定。无论采用哪种方式,都应该尽快让管委会恢复正常运作,维护区权人和住
户的权益和社区声誉。
五、反对召开临时区权会就是社区蟑螂吗?
1. 没有打算进行社区公设一次性点交,也没有得到建商的好处,怎么会是
社区蟑螂?这对持不同意见的区权人是一个非常不尊重和不公平的对 待方式。临时区权会
的召开是一个涉及社区发展和民主参与的重要议题, 不能用贬低和污名化的方式来对待
。
2. 反对召开临时区权会,是因为这是一个没有充分沟通和咨询的决定,可 能会影响社区
和所有区权人的权益。持不同意见并不是为了自己的私利, 或者受到任何外界的利诱,
而是为了维护社区的公义和和谐。希望能够 与其他区权人和目前仅存的管委会成员进行
平等和尊重的对话,找出最 适合社区的方案。不接受被称为社区蟑螂的污名化,也不会
因此放弃坚 持的立场和原则。
六、关于召开临时区权会是否合法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1. 首先,根据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 25 条,临时区权会的召开必须符合以
下两个条件之一:
1) 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区权人提出书面要求; 2) 有紧急事项需要处理。
2. 其次,根据宏盛水悦规约,临时区权会的召开也必须遵守上述的法律规定,并且要在
会议前至少三天通知所有区权人。
3. 最后,关于何谓紧急事项,这是一个需要具体分析的问题,不能一概而 论。
1) 一般来说,紧急事项是指那些会影响到公寓大厦的安全、卫生、秩 序或财务等方面的
重大事件,例如火灾、水灾、爆炸、罢工、诉讼 等。如果管委会能够提出充分的理由和
证据,说明召开临时区权会 是为了处理这些紧急事项,那么召开临时区权会就是合法的
。
2) 反之,如果管委会只是为了推动某些不符合区权人意愿的议案或决 议,而滥用紧急事
项的名义,那么召开临时区权会就是违法的。
七、临时区权会是公寓大厦管理委员会在紧急情况下召开的一种会议,用来处理 突发事
件或重大事项。以下汇整 112/8/8 日下午新北市府工务局公寓大厦管 理科内政部认证的
志工老师的说明:
1. 临时区权会的召开必须符合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的规定,否则可能影响会议的效力和决
议的执行。
2. 根据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 30 条,临时区权会的召开必须提前 10 天以书面通知全体
区权人,并说明会议的时间、地点、目的和议程。但是,如果有急迫状况,则可以提前两
天以书面通知全体区权人。
3. 那么,什么是急迫状况呢?
1) 一般来说,急迫状况是指那些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且需要立即 采取行动的情况,
例如大厦发生火灾、水管爆裂、电梯故障等。这 些情况如果不及时处理,可能会对大厦
的安全和居民的利益造成严 重损害。因此,临时区权会可以在短时间内召开,以决定应
对措施 和费用分摊等事宜。
2) 但是,如果临时区权会的召开是为了讨论一些非急迫性或非重大性 的事项,例如修改
管理规约、增加管理费、选举新委员等,则必须 遵守提前 10 天通知的规定,否则可能
遭到区权人的反对或质疑。
以下是新北市府工务局咨询联系方式: 若对社区治理、区权会召开及管委会运作等事项有
任何疑义,新北市政府工务局 特邀内政部认证专业志工老师,于每周二上午 9 时至下午
4 时 30 分,在新北市 府大楼 5 楼公寓大厦管理科柜台,提供民众专业咨询,务请多
加利用。
承办机关:工务局-公寓大厦管理科
承办人员:许蕙嬿 联络电话:(02)29603456 分机 78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