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来根据《所得税法》第14条规定,将财产借与他人使用,除了无偿或非营业使用,其余
: 都要计算租赁费用,而且房子给本人、配偶及直系血亲直接住没问题,但兄弟姊妹这些旁
: 系血亲,就要办理“无偿使用公证”、订立契约证明,否则国税局可依法,认定为出租行
: 为,要求缴纳所得税。
所得税法第14条规定 除了无偿使用或非营业使用 都要计算租赁所得
依照字面理解 可以理解是拿去做营业登记了吧
营业登记本来就会跟地方税互相通报阿....
自住迁户籍、借户口如果有连线 早就抓一大把了 不会个案报导
而且就算被抓 不是营业使用的话
(若营业使用就算无偿借用 也要设算区域行情核定租金所得)
只要切结是无偿使用也不会被课税 也不用公证
是记者搞不清楚状况 还是民间公证人业配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