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这篇文章下方一片反应不需支付仲介服务费还有可以什么向警察局提出诈欺的
劝原PO若真的想好好解决,带个懂法律的人,了解一下你目前手上的文件内容是什么
引用一下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决 109年诉字第4436号
但我要重申一次,并不是每次“斡旋卖方已同意,反悔不买”
都会依此判定需要给付服务报酬
请各位依个案判定,详细确认自己到底签了什么文件,该找专业人士就找一下。
“被告应给付原告新台币壹佰玖拾肆万元,
及自民国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偿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计算之利息。”
“被告虽抗辩其有购买意愿,乃因资金迟延而未签约,
买卖既未完成则无需给付报酬云云,
然依系争委托书第6条第1项约定:
“本要约书经卖方承诺并送达买方后,
买方不履行签定本约义务时,
除仍应给付受托人以成交总价百分之二计算之服务费外...。”,
双方既已约明,纵被告未履行前开签约义务,
仍须给付按系争不动产成交总价2%计算之报酬予原告
,可知系争不动产有无实际成交,并不影响原告报酬之请求,”
以上引用,希望原PO谈判顺利。
※ 引述《guanrung1110 (一屁股债的工程师)》之铭言:
原文恕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