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名下有一间
位于台北中山区35坪老公寓5楼,
2014年父亲请我当人头跟银行贷款,
当时购入价1450万,贷1400万,
当初以投资的赚价差,且还未婚,
没有多想就答应了
因一直没有好价卖出,后来负担有点重,
就租人到现在,每月收租刚好可缴利息,
从2014年即透过转贷及延合约方式,
一直宽限缴息至今。
我2018年结婚,想买房,卡在这间房因还有千万贷款,负责比过高,因此贷款没过,即到
外租屋至今。
我的问题点,
1.我因人头借用,影响买房,没买房导致我在外租屋开销也大。
2.太太说我当初没做人头,即可买房还本储蓄及享受房价增值
3.这间房后来的出租、维修以及有一年未出租的利息是我负责处理。
4.近期房子以1950万成交,我要求300万补偿,弥补我因出借人头期间没法买房的一些无
形损失及影响
5.父亲认为头期款50万是他出的,我是挂人头,房子是属于他的,赚的价差应归他,他给
我吃红30万、中间房子维护的费用及有支出的一些利息
6.太太认为公公是因为自己的儿子出借人头,享用儿子的信用额度,且也影响到儿子买第
二间的贷款,要求300万分红并不过份
想请问这个人头费用,一般大家的看法是怎么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