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主(产权持有人)于房屋专有部分内求死跳楼自杀,死亡于公共区域的马路上,之后由
屋主的直系亲属A继承此房屋(此时产权移转给A)。
如果亲属A在未来卖此房屋时,房屋是否应认定为法律定义上的凶宅,须向买方尽告知义
务呢?
是凶宅就凶宅,便宜一点就能脱手,别想骗人,搞到最后还是败诉。做人老实些,不要这样自以为比别人聪明,失了格调。
作者:
onnie (onnie)
2023-06-06 23:38:00定义上不是 继承后1也符合了吧
不揭露给买方 到最后就是打官司但也不能保证你100%会赢
作者:
ifay (⊙﹏⊙* 懦夫救星)
2023-06-06 23:43:00是 5折收
作者:
a50847 (YA)
2023-06-07 00:52:00你为何认为内政部函示不是法律的一部分呢?
作者:
IBIZA (温一壶月光作酒)
2023-06-07 01:00:00跳楼的话 跳楼处跟陈尸处都算
作者:
fbg (Fox)
2023-06-07 05:47:00借问,如果是还有气息,在救护车或是医院过世呢?
作者:
siibouf (咎由自取)
2023-06-07 07:01:00市价三折卖不就好了
含释确实不算法律定义,因为法官只是参考,但你这个是凶宅。你发这个文只是想闪未告知责任,只的被告你拿函释主张法官未必会采纳
作者: summerair11 2023-06-07 09:18:00
楼上原po未表明身分,可以不用设定立场,就算有讲他也有可能是伪装成反对方来说明(这种人还不少),函释只对行政单位有拘束力,但是但是如果到法院打官司就要看法官,这个其实也讨论过很多次了,如不告知事后买家真知道,心生不满争讼还是免不了的
作者: ppp0003 2023-06-07 09:29:00
结论确实是凶宅,请去搜寻判决很多。函释并不拘束法院,只是行政机关作业的解释,法院还是会回归适用法律。
他讲的内容我就觉得他想闪,不是以他的身分,就事论事
作者: e0821 (强哥) 2023-06-08 10:35:00
好歹先过一手(假装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再由善意第三人卖出。
作者:
wseb (wtc=angel)
2023-06-09 09:11:00在医院断气不算凶宅喔..内政部有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