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管教我说 下次可以在合约 写明
“本栋楼的大门密码指纹 和 房门的密码指纹"皆采用储值型
每月找房东开通当月密码和指纹使用权 房东就会远端把门锁密码指纹 有效期多延长一个月
然后储值金额 等于 房租金额
若缴交储值金可抵当月房租
若缴交房租也可抵当月储值金
这样租霸不缴租或迟缴租 因为指纹密码效期 会被系统锁在外面
当然 因为房客还是‘有房间的使用权和居住权’
所以虽然门锁密码指纹失效 依然可以打电话请房东‘远端开门’
所以变成租霸每次“进出”本栋大门 以及自己的房门
都要很麻烦打电话给房东“远端开门”
台湾的法律我不太懂 代管教我的
以上这样应该就没有违反法律强制罪的问题吧?
你还是可以居住 只是每次很麻烦要请房东远端帮你开门
有人觉得这招行得通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