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自己去查或去问就知道了,提前终止租约还是无法发动强制执行赶人,再看看新北市府联手新北公证协会推的修法内容也能知道
https://i.imgur.com/O2amYQW.jpg终止租约跟你能不能发动强制执行赶人两回事公证法13条就写死了 租期届满 要讲几次= =
https://i.imgur.com/lZLVLko.jpg如果你讲的是正确的,终止租约又公证就能赶人,那请问新北市府跟公证人公会在忙啥?这跟特不特别法根本无关,你硬要套租赁专法,顶多就是跟民法的租赁来比较而已,要公证的强执还是要回归公证法13条啊,租赁专法里根本没有写到这部分你要不要再想看看你贴的?还是google或者问一下人确认一下啊这位大大
https://i.imgur.com/iSZPbKt.jpghttps://i.imgur.com/BmfnJNT.jpg最后一段看一看再想一想ok?再给你看一下修法的草案
https://reurl.cc/Wrn81Dhttps://i.imgur.com/l34DwgM.jpg看到了吗?草案加入了 合意终止跟积欠租金依法终止也能发动强制执行所以很明显你现在的法规理解是错的,不然大家现在修法在忙啥0.0网络上现有资讯蓝绿都有提各自版本,但是13条部分大同小异,所以我只贴了蓝的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