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我觉得像这种合宜住宅 当初就应该规定 如果要出售只能用原价出售
然后政府有优先承购权 这样的规定就比较没有漏洞
有人说 当初就直接盖成社会住宅 只租不卖不就好了
只租不卖的社会住宅 跟 合宜住宅本质上还是有差异
"内政部兴办社会住宅出租办法"
社会住宅租赁期限为三年。承租人于租赁期限届满时仍符合承租资格者,得于租赁期限届
满三十日前,检附第七条第一项规定文件,以书面申请续租;届期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核准
者,其租赁关系于租赁期限届满时消灭。
社会住宅租赁及续租期限,合计最长不得超过六年。但符合经济或社会弱势身分者,得延
长为十二年。
也就是社会住宅最多给你住12年,如果你12年还买不起房子,还是要给我滚出社宅
但合宜住宅其实是可以透过制度 让想长期租赁或是长期使用的居住者一个机会
只要限制你转售的价格(原价转售) 转售的对象(政府优先承买)
其实就可以避免承购者的套利行为 也保障承购者权利 也避免影响政府财政过钜